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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fc2046 于 2016-8-23 15:55 编辑
关于GMP文件保存中销毁和不销毁的一些事宜:
1、《GMP》里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批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2、ICH-Q7中6.13: 所有生产、控制、销售记录都应保留至该批的有效期后至少1年,对于有复验期的原料药,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全部销售后3年。
综上所述,想咨询大家一些看法:对于长期保存的文件,我相信大家也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我想说的是:
1、是否过了保存期限的批记录就要销毁呢?是否要每年都要销毁?因为不管GMP或者ICH-Q7都只是规定了至少保存期限,没有说一定要销毁,那是不是代表可以一直保存下去呢(但这个我觉得大家也不想这么做,不符合实际)?
2、是否有另外一种更好的方式来规范GMP文件销毁呢?到期之后,我可以销毁,或者我可以不销毁也行,这个具体的文字描述想请教大家,组织一下,能让销毁更灵活,易操作,又符合规定。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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