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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在行动,学习CDE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相关问题解答 近期,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话题在各种论坛中不断地发酵,引起医药行业同仁的广泛讨论,国家局也积极响应,CDE推出了“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问题解答板块,释放了一些积极的信号。 1、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势在必行,国家局已经酝酿很久,严格按照习主席四个“最严”要求,落实食品、药品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2、CDE推出了“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问题解答板块,意图明确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中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指导和推动本轮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 通过对近期发布的2期问题解答的研读,有两点体会: 1、关于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国家局和地方省局的职责还没有明确。期望总局在这次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充分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国家局、省局、企业的职责。例如本次解答中明确了三类变更只是研究的内容不同,没有要求三类就一定上报国家局。但如果没有国家局批准的比昂更批件,在实操层面检查员和省局可能不敢认可企业II、III类变更不上报国家局的结果。 1、对于变更的I、II、III类,是不是I类和II类变更只要在省局备案或审评,III类变更才报国家局审批?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补充申请根据事项进行分层申报、审批管理,分为国家局审批事项、省局审批事项和省局备案事项;SFDA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按照变更程度将这些事项又分为I、II、III类变更,按照各种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分类,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变更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进行补充申请申报时是在分类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事项确定执行哪种申报程序,目前不是按照I、II、III类变更程度确定申报程序。 |
2、关于药品生产工艺一致性核查中如何突出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对生产过程风险的分析评估,监管部分能否给予一定的认可。 国家局本次工艺核对征求意见稿关于变更处理的依据仍然依据现有2005、2008年制定变更指导原则。为符合2010版认证需求,注射剂车间大都进行了升级改造或新建,大部分注射液生产的灭菌柜发生变更、对应的装载方式均发生变化;大部分冻干粉针冻干机容量和性能发生变化、对应冻干曲线和冻干时间均作了调整,上述变化企业均作了响应的变更验证,但大都没有向国家局提交变更的补充申请。现有变更指导原则把上述变更定位Ⅲ类变更,意味行业大部分变更都是未经过批准的不合规生产。 在实施上述变更时,企业都在承担药品生产的责任,响应国家局和2010版认证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厂房验证、设备设施验证、产品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等工作。有些新建厂房还涉及产品转移生产场地验证及核查再注册工作,在产品转移生产场地验证及核查再注册工作中北京局严格按照3批产品,6个月稳定性考察、现场抽样、送检、药检所检验合格、审评后下发批件等一系列严格的流程才完成产品转移生产场地的流程。省局、企业在产品变更转移生产场地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成本,这部分工作国家局是否认可这些对应的工作。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变,建议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进行《变更指导原则》定期修订,以适应技术发展、设备提升、监管理念等变更变化;现有《变更指导原则》将正常的设备变更累计放大变成整个行业的合规性问题,。 希望医药行业人士积极推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完善,结合欧美等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行业发展现状,严格规范行业发展,走中国特色的药品监管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