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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8.018px]各药品流通企业: [size=18.018px]为进一步整治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环境,现要求各药品流通企业(含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上报有关信息如下: [size=18.018px]一、请各药品流通企业上报2016年度,注册在本企业执业药师缴纳社保(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证明(需盖缴纳所在地社保局公章)。 [size=18.018px]二、对不在本企业缴纳的,必须上报缴纳单位及缴纳所在地社保局证明(需盖社保局公章),并同时提交不在本企业缴纳的说明。 [size=18.018px]三、海口地区以外的企业,请上报至所在地食药监局,由所在食药监局统一上报省局。上报期限:2016年11月1日前。 [size=18.018px]四、各企业提交《保证书》(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size=18.018px] [size=18.018px] [size=18.018px] [size=18.018px]联系人:徐博 [size=18.018px]地 址:海口市南海大道省药监局西侧工商银行三楼316 [size=18.018px]电 话: 66832582(传真) [size=18.018px]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ize=18.018px]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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