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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也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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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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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参照执行
“参照执行”常见于有关政策法规之中。人们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时,对“参照执行”经常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会导致在执行政策法规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讲,政策法规的制订,有其明确的针对性。而“参照执行”往往有其特指。也就是说,有其特殊的政策背景和指引对象。
    在实践中,对“参照执行”,大概有三种理解。一是认为只是“参照”,单位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是否执行由这些单位自行决定,执行不执行都可以;三是认为“参照执行”强调的是执行,并不是不执行,而是一定要制行。
    据我的理解,“参照执行”,其字面意义,不排出包含了上述前两种含义。但是,它更主要的更多的,是体现了上述的第三种理解精神,即要求执行,甚至是必须制行。现举证如下:
    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至第76条,具体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放奖金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第77条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对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这里讲的中国其他单位,应当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专利法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制定的,同时也明确要求了“中国其他单位对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实际上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参照于此,不另出规定。如果是可以不执行,法律完全可以不作规定,或作出相反的规定。不能认为法律具体条文中规定了“可以参照执行”一语,就排除了一些中国单位必须执行中国法律的义务。
    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示,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通知》,针对公安队伍中出现的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酗酒滋事、参与赌博等问题,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同样适用于解决当前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决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并作为长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促进司法统一,尽可能做到同案同判,成都中院出台了《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成都中院通报了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首批3件示范性案例。根据《办法》规定,这3件示范性案例如无不同情况和不同处理的理由,全市法院一般应当参照执行。

    商业部关于转发《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的通知,明确要求,为了保证粮油加工产品质量,本部在最近召开的面粉厂风运经验交流会上,讨论了《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现经修改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中说,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以上所列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参照执行”,所表达的精神,应该都是要执行,而不是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如果是表达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甚至不执行,那么,颁布这些规定岂不是多次一举?
     有的基层单位把国家政策法规中所表达的“参照执行”,理解为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甚至就是不执行,往往是推卸责任的表现,有意抵触国家政策法规对其所产生的制约作用,以便我行我素。
     从字面上讲,“参”的本意就是“加入”、“参加”的意思,“照”就是按照、比照的意思。就是要求其它单位也加入到本规定中面来,比照一起执行。而绝不是让你“参考”“参考”的,仅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
    当然,期望在出台政策法规时,尽量少用“参照执行”的表述,不给那些钻政策法规空子的人以机会。

注:本帖子非本人所写,转载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35d954010009p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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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21: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2010版GMP里面几处“参照管理”的该如何执行,还请各位发表自己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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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2-6-29 21: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有思想

不过,参照还是一个指导作用,参照是结合参照标准及自身的特点吧,你可以比他做的好,但不能背离参照的核心或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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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6-29 22: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供参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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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6-30 09: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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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30 0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该有这种深挖细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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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30 1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八条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GMP附录《无菌药品》
第九条  “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第十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

GMP附录5 《中药制剂》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十三条“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GMP附录3 《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中药饮片补充规定》
第9条 “直接入药(包括口服、用于非创面的)中药饮片的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厂房的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区管理。”

《医用氧GMP补充规定》
第24条  “本规定所述医用氧是指低温分离空气制备的医用氧。其它医用气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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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30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最基本的ABCD级的要求,无菌第十三条,也是参照。在欧盟的中,写的是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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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6-30 10: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才有机可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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