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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原料药登记备案资料如发生变更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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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5 14: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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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RON1013 于 2019-1-5 15:12 编辑

    公司现有一个原料药已有批准文号,现在准备进行登记备案,只是该原料药自2013年在生产地址A获批后,后面经历了生产场地变更,从公司的一个地址A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址B了,生产地址B后来又独立为一个新的公司C,现在该原料药在公司C的名下,从生产地址A转移到公司C后,生产场地、设备、批量均已发生变化。
    请问各位浦友,现在拟以C公司的名义进行备案登记,所上报CTD资料尤其是生产信息模块的资料,是用以前在地址A申报时的资料,还是以符合公司C现状的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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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9-1-5 21: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凌大圣 于 2019-1-5 21:14 编辑

建议:使用C公司的所有信息申报备案信息。理由如下:
1、从批文所有权来说,以C公司申报更好一些。
2、原生产地址规模、设备等应该不如现在的先进,自动化程度也不如现在的,不然老板也不会搬迁厂址的。
3、批量:变更后批量一定会变大,生产效率会增加,成本会降低。
不过,两个公司也可以两个公司同时申报,申报登记号跟有没有批文、过不过GMP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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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6 08: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生产转移到C公司,那A地址已经不再生产了吧,为何还要采用旧的不使用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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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6 14: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当前公司为准--即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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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11: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之名 发表于 2019-1-6 08:28
既然生产转移到C公司,那A地址已经不再生产了吧,为何还要采用旧的不使用现行的

如果资料全部用C公司的,那一切都要重新研究,等于新申报一个品种了,一个药品申报的工作量多大大家都是清楚的,而且产品从A转移到C已经是获得药监部门批准的。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用A的资料,只把3.2.S.2 生产信息部分改为符合C公司的,则工作量会降低很多。

点评

对的,就这样做。因为本来研究资料就是A那边的嘛,只不过是转到了C。你生产信息那块写C嘛。 以前既然转移到C被认可,说明合规啊。没问题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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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1-26 1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ARRON1013 发表于 2019-1-7 11:30
如果资料全部用C公司的,那一切都要重新研究,等于新申报一个品种了,一个药品申报的工作量多大大家都是 ...

对的,就这样做。因为本来研究资料就是A那边的嘛,只不过是转到了C。你生产信息那块写C嘛。
以前既然转移到C被认可,说明合规啊。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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