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瓶瓶 于 2020-4-8 09:08 编辑
各位蒲友大家好!关注医疗器械版块的蒲友越来越多,经常有些共性问题提出,针对于这种情况,特汇总相关答疑资料,资料均来源于各官方网站,每期20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如有错误的地方,望大家指出,我将及时予以纠正。 21.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法规要求资质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参照法规资质要求外,还应同时关注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首先,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检测项目的能力,应熟悉拟考核产品相应检测项目,日常开展相应检测。如为新产品新标志物,亦应选择熟悉相应方法或同类其他检测,并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的机构开展试验。对机构检测能力的评价应包括实验室条件及人员。其次,所选机构应能收集足够的适应症人群入组进行试验,选择对于产品特定适应症具备相应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试验。另外,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确保配合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核查等。
22.什么是软件核心算法?如果没有医疗影像和数据的后处理算法,是否可以算作无核心算法 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
23.在60℃条件下进行了终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否可以不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加速稳定性试验是指将某一产品放置在外部应力状态下,通过考察应力状态下的材料退化情况,利用已知的加速因子与退化速率关系,推断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材料退化情况的试验,因此储运条件同货架有效期具有直接相关性,需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24.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不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再提交技术文件 虽然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后,产品在储存周期内质量发生变化的风险降低,但注册人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建议提供合理解释和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应缩短,建议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
25.有源产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能否由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覆盖 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测。
26.血液透析浓缩物申报注册时,产品检测报告关注点有哪些 1.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AB剂单剂化学原料成分和比例、透析浓缩物提供状态、浓缩物及透析用水配合比例,上述四者中只要存在一种情况不同,应分别提供全性能注册检测报告。
2.如产品以浓缩液状态提供,提供生产中使用的符合YY0572透析用水标准的全项目注册检验报告。
3.申报在线联机使用B干粉时,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适用机型,提供不同包装形式、按照临床使用方式进行的注册检测报告,其中应包括至少四个时间点(透析开始时、临床使用时间三等分点、透析结束时)与A剂配和形成透析液相关指标的注册检测报告。
27.金属缆线、缆索系统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注意哪些内容 金属缆线、缆索系统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结构参见YY/T0812。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缆线、缆索主要部件常用金属材料,可分为TC4钛合金、TC4ELI钛合金、TC20钛合金、00Cr18Ni14Mo3不锈钢、钴铬钨镍合金等注册单元。与金属缆线、缆索配合使用的金属部件,如锁扣等,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金属缆线、缆索系统和柔性金属丝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28.电磁兼容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1、检验报告的关联性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2、多个型号和附件的典型性
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 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这些附件的信息。 3、基本性能的确定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达到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考虑其丧失或降低是否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 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4、样品运行模式的选择
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定义详见YY 0505-2012条款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
29.髓内钉类产品分为哪几个注册单元 1.按照固定机理,可分为带锁髓内钉、不带锁髓内钉两个注册单元,结构参见YY/T 0727.1、YY/T 0019.1。髓内钉类产品与髓内针类产品结构不同,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2.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髓内钉常用金属材料,可分为TC4钛合金、TC4ELI钛合金、TC20钛合金、00Cr18Ni14Mo3不锈钢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30.内窥镜摄像系统是否可与内窥镜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无论是专用型还是通用型的内窥镜摄像系统,均应与内窥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1.无源产品MRI兼容性是否需在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部分进行规定 MRI兼容性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应提供MRI兼容性评价报告,但不需在性能指标中进行规定,建议将MRI兼容性信息以技术要求附录方式给予描述。
32.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则不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等),则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
33.无针接头类产品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时,试验用微生物如何选择 微生物侵入试验应当模拟临床上多次使用的情况,试验中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和临床上所使用器械接入部位可能感染微生物的状态相似,建议采用2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2种革兰氏阳性细菌,至少应是1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1种革兰氏阳性细菌,所选择用于试验的微生物应是临床输液感染常见的微生物,可参考《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发布)进行选择。
34.有源产品在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检测 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
35.输注类产品申报企业应如何对产品所宣称的特殊性能进行验证 申报企业除应根据产品特点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要求外,还应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态,对该特殊性能进行验证。验证试验应至少考虑产品设计、预期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期限等方面,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试验步骤,应与临床实际操作一致;
2)试验条件的选择,应能覆盖临床可能涉及的情况;
3)试验样本大小,应能体现试验科学性;
4)验证次数,应不小于产品宣称的使用次数;
5)其他相关的指南文件等。
36.热原同细菌内毒素是否等同 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热原包含了材料致热及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来说,细菌内毒素是热原,但热原不全是细菌内毒素。
37.透析浓缩物产品有效期应如何确定?透析浓缩物产品如何开展其稳定性验证研究 浓缩物稳定性验证建议参考《中国药典》中《原料药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制剂长期试验要求提交验证资料,并根据该结果确定产品有效期。
观察所有型号和装量产品,在实际储运包装时,在所选择的南方或北方对应温度和湿度贮存条件下,不同考核时间点的浓缩物稳定性。观察项目应包括技术要求中条款和化学污染物分析。
按照技术要求规定,提供浓缩物在不同考核时间点溶质浓度、不溶性微粒、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内毒素等项目的检验结果。干粉应增加溶解时间比较结果。在线使用B干粉产品还应提供至少四个时间点(透析开始时、临床使用时间三等分点、透析结束时)离子浓度、pH值指标的检测结果。不同考核时间点的化学污染物分析建议参考YY 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中检测指标,组方原料中已经包含的化学离子无须检测。
38.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使用的试剂批次是否必须为检验批次,是否必须使用同一批次 拟申报试剂注册检验合格后可使用检验批次或非检验批次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中应明确注明各机构所使用的试剂批号,如临床试验持续时间较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个批次。
但应注意,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检验和分析性能评估等前期研究中使用的试剂应为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生产的批次,生产批次的生产量应足够。对于境内产品,如临床试验批次、注册检验批次及临床前研究批次不同,应说明原因及具体的生产批次的情况。
39.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可否与放射治疗设备做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如为通用计划系统,可以配合多种放射治疗设备使用,则应单独申报;如为某一特定放射治疗设备的专用计划系统,则可与该放射治疗设备共同申报。
40.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变化是否均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变化包括两种情况: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和其他内容变化。 (一)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
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可由申请人自行修改。 具体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项目中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变化、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联系方式的变化。其中,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后再行修改。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二)其他内容变化
作为注册证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内容应视为注册证载明内容,除上述信息性内容外,其他内容变化应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进行修改。 说明书更改告知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如果认可,请点击专业度!!!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