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 目的:建立员工健康检查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与医疗器械生产相关的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 范围:生产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查管理。 3 责任:所有生产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建立每个员工的健康档案。 4 内容: 4.1 正常情况下的健康检查 4.1.1 检查频度 4.1.1.1 所有生产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定期接受体检。 4.1.1.2 凡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4.1.1.3 进入生产区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检验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1.1.4 从事灯检操作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 4.1.1.5 新员工进公司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4.1.2 健康检查内容 4.1.2.1 呼吸系统检查(包括胸部X光透视等) 4.1.2.2 消化系统检查(包括粪便检查等) 4.1.2.3 皮肤病方面的检查 4.1.2.4 肝功能检查 4.1.2.5 灯检人员的视力检查 4.1.3 健康标准 4.1.3.1 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所有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4.1.3.2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岗位的员工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如皮癣、灰指甲等),体表不得有伤口及对药物过敏。 4.1.3.3 灯检人员视力应在裸视1.0以上,同时不散光,不色盲。 4.1.4 健康检查不合格员工的处理 4.1.4.1 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员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离岗治疗。离岗治疗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治疗期内不能康复,解除劳动关系。 4.1.4.2 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4.2 日常监控与报告 4.2.1 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关注本部门员工的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确保每一位上岗的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标准要求。若怀疑员工患病,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4.2.2 员工若发现自己患病或健康状况异常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检查或离岗治疗、休养。 4.3 异常情况处理 4.3.1 发现员工患病时,应立即要求员工进行检查,或离岗治疗、休养。 4.3.2 发现有员工患传染病时,应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2.1 对相关岗位的其他员工或可能感染的人群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并在潜伏期后再次检查,以防止传染病蔓延。 4.3.2.2 对传染病患者工作的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并对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进行强化监控,以防止传染病蔓延。 4.3.2.3 对有可能受到污染的产品,应进行相关的微生物检查,必要时进行消毒灭菌或销毁。 4.4 每年的体检表归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并对员工患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及时检查,了解职工的健康变化情况。 4.5 附件: 人员体检表(编号:R-AD-0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