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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29条。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根据此条,以网站为单元向省/直辖市药监局申请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申报,具体需要资料见各省局办事指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获得证书后,可以在网站进行医疗器械、药品的相关信息的展示,说明书内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过审批的广告均可在网页展示。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简单理解就是经营性就是,用户获取这些信息,比如药品介绍需要支付给网站所有者费用,非经营性则不需要支付费用。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需要将证书编号在网站底部显眼位置进行展示。此后再获得《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证》或《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即可在网站进行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 如想在微信小程序、APP等上进行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需要以网站为单元进行<span]如想在微信小程序、APP等上进行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需要以网站为单元进行<span]以下以医疗器械为例,如欲将小程序建设成医疗器械的第三方销售平台,在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再向省药监局提交《互联网医疗器械第三方销售平台备案》申请,申请批准后,即可吸纳第三方企业在平台上销售医疗器械,第三方的监管、审核应由小程序拥有者负责。第三方应为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并获取了《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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