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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共用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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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19: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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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家生物制品企业(微生态活菌制剂),可以在同一生产地址内独立建立生产线,并在各自持有人生产许可证上增加生产地址吗?从法规上是否可行?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可以共用实验室进行检测,但两家公司分别建立GMP的实验室管理程序和配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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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21-11-21 20: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如下:
1、GMP讲什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那么,既然是两家企业,那就要有所区分,至少要有物理上的隔离措施。
2、同一个生产地址没关系,标清楚是哪一栋楼或者说哪一层?怎么预防和另一家企业的交叉污染等措施?法规没有明确说不可以,尤其是那种租厂房的情况,很常见。
3、共用实验室,每个省份的监管要求有所差异,建议咨询省局安监处,据我知道的部分省份是不认可的,但是很多省份还是不认可大的,至于你所在省份是否认可,不得而知。
就像委托检验一样,有些省份可以让你基本全部委托检验,但是有些省份只接受部分不常用仪器/大型仪器项目的委托。
4、风险角度来分析吧,相同地址不同楼层或者不同建筑物,问题不是太大,避开风口即可;实验室共用,一旦一家出现数据完整性问题,另一家也要跟着受害。需要全面考虑才对。
5、那么多不确定因素在,干嘛不把其中一家作为AC证,另一家直接按照B证管理,可以减少你所有的顾虑。

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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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1 2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委托生产也在考虑中,在论证不同的策略,想着一家企业直接新增生产场地方式变更,可以节省时间,不用再走委托生产一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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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22 08: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不同生产线就做好隔离措施,设备设施不能公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生物制品还需要注意的是微生物灭活和废水处理,相应的配套设置一定要具备,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公用,其他的应该是可以的。共生产线最好的做法是委托生产,其次技术转移可能就偏离初衷了,走委托生产的话两个上市许可人需要两套质量团队,其他人员是可以用场地的一套的。具体的可咨询省局和自身情况进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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