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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共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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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27 22: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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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附录生物制品: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这句话怎么理解哈?活性微生物制品必须要专用和独立的厂房吗?还是要通过药品的性质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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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1-28 08: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咨询地方局 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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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1-28 19: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当药品具有如下风险时,需要专用设施或设备进行生产:
( 1)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明确使用专用设施或设备的(例如:
高致敏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等);
( 2)毒理学评价得出的科学数据不支持交叉污染风险可控的;
( 3)毒理学评价得到的相关残留限度不能通过已验证的分析方法检
出的;
( 4)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不能通过操作过程和/或技术措施得到充分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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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29 16:3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独立隔离的生产线

点评

这么绝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1-2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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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6:4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产品是否属于“特殊性质”,这个找省局老师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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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9 19:2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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