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据说话,化工物料一般推荐使用复验期,理论上可以无限复验,可以参考ICHQ7A。
复验期:物料须经再试验以确保仍然适用的日期。
11.6 有效期和复验期
11.60 当一个中间体打算转移至生产商的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并规定了有效期或复验期时,应当有由稳定性信息来支持的有效期或复验期(如公布的数据、测试结果)。
11.61 API 的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确定应基于对其稳定性试验数据的评估。通常采用复验期,而非有效期。
11.62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基于中试规模的批次来确定初步的 API 有效期或复验期:(1)中试批次采用的生产方法和规程是模拟用于商业生产规模的最终工艺;(2)中试 API 的质量可以代表商业化规模产品的质量。
11.63 供复验的样品须有代表性。另外需要注意,2010版GMP实施指南中提到,原料药本身是制剂药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但2 0 1 0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关于“复验期”的规定不能作为原料药超出有效期后复验并继续使用的依据,按照中国的药品法规,原料药应严格执行药监部门所批准的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则不能继续作为合格原料药使用。目前国内是不接受原料药按照复验期管理的。
按照2 0 1 0版GMP的规定,复验期(r e te s td a t e )的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ICH Q 7指南中的定义是为确保物料仍然适合使用而应该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thedate when a material should be re - examined to ensure that it is still suitable for u s e )。
从定义而言,可以看出主要含义无明显差异,但结合我国法规规定而言,如有必要,复验活动是在贮存期之内完成的,而贮存期限是复验期决定的;另外我国法规的定义明确了企业在制定复验期工作中的主导和决定作用。目的是保障物料使用适合性。法规中针对原料药的物料特别指出长期存放或贮存在暴露于空气中的或热的、潮湿的环境中,对物料质量有不良影响的,应规定相隔一定时期进行复验。企业需要对物料的复验期作出书面规定,内容可以包括:何种物料须要定期复验,复
验项目,复验的时间间隔,可以复验的次数等。
一般没有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物料,性质非常稳定的物料和批量较大但用量不大的物料都适合通过复验的方式建立合适的复验期,来确保在质量有保障的前提下延长物料使用周期。这时候,复验期的概念类似于有效期的时间点的含义。对于性质不稳定,或使用周期短的物料建议建立一定r:存要求下的有效期进行控制。对于需要使用多批混合物料形式I t存的物料,通过定期复验来确定其质量状态,进而规定复验期是一个可以采用的方式。比如:贮 存于户外的液体物料,企业通常不可能使用完 :罐内的所有老批号物料(清空)后才购买新物料放人I t耀中,也就是说,r :耀中总会存在一些物料有可能r :存较长时
间,物料滞留的时间越长,在户外的环境下,质量受影响的风险就越大,因此企业有必要规定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应对r :耀内物料进行复验,以确定其适用性。r :耀中物料取样检测的时间间隔应依据物料的特性、企业的验证结果或物料的r :存的历史数据来评估确定,不同的物料允许有不同的检测间隔。复验项目由物料性质、历史数据、杂质变化数据和对使用目的影响程度来决定,一般建议初次进行时,采用全检方式进行,以积累数据考察是否具有指示性的指标数据,之后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测试项目。建议关注纯度、含量和杂质测试项目。
复验时间间隔的确定可以根据测试数据决定,一开始没有数据的情况下,间隔可能短些,有一定数据积累之后,通过评估可以逐步延长间隔到合适的时间点。通过该时间点可以确定物料在企业确定的I t存条件下的复验期。复验的次数,没有法规规定可以进行多少次的复验或复验期不得超过多长,所以理论上可以进行无数次复验,而复验期可以一直延续下去。但事实上,基于物料本身性质的不同,长期保存的物料是会发生变化的,而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变化在物料原先的质量标准涉及的指标或方法条件下不一定能够监控到。物料是否可以执行复验期管理,可以进行多少次复验,复验期的长短以及每次复验后延长多少,应基于物料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判断。例如无机盐类(NaCl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性质相对稳定,经过复验通常可以合理地延长其使用期限;而性质相对不稳定的物质(通常是有机物)则应更仔细地评估决定其可以接受的复验次数和每次复验后可以延期的长短。因此不建议企业不区分物料类型和物料性质,无限制的使用复验来延长C:存期限。比如:某些工厂的做法是最多进行1 ~2次复验,每次复验后,延长的jC存期限是原先的一半。当然各个企业可以在科学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物料特性差异确定复验期和复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