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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 临床试验 样本量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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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3-4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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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方案绕不开的一个点就是需要收集多少例样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5版明确“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而新法规更是直接删除了这一条款,取代为“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对临床试验需要的最低样本量进行估算,并说明依据。”,并在法规给出了实例,表面上是宽松了,实际上我们要详细说明确定收取样本数量的理由,不然可能不被审评所认可,另外对于之前普遍将阳性率控制在30%的做法(未看到法规要求),现在计算实例中也要明确具体的数量,且计算方法合理,现在设计方案这一点大家是如何做的呢?欢迎讨论。

粗粗的看了一遍法规,少许浅见;大家可详细阅读法规,如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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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10: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实际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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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8-14 09: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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