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002072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800001 |
事项名称 | 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五十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91号)附件3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8000 |
委托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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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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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无收费依据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流程文字说明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color=rgba(0, 0, 0, 0.87)](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按照申请事项实际审评审批状态和有关移交程序规定,将申请资料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核实后,终止相关注册资料审评审批,并在电子审评记录上予以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应在终止相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4-7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76 |
监督方式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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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自行撤回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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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撤回的注册申请项目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 原件 /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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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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