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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药典的总则中说:使用欧洲药典的检验程序时,使用者必须评估这个检验程序在其实际的使用条件下的适用性,是否需要根据相关的专论、通则和质量体系进行论证,以及,论证到什么程度。
就是说:你用欧洲药典的检验方法,必须评估要不要验证这个方法在你实际的检验条件下的适用性,以及,要验证到什么程度。
OK,明白总则的意思了,可是,怎么评估?怎么验证? 管它的,按照ICH Q1的分析方法验证,稀里糊涂全验证一次,总不会错了吧?
可以说:有错。 因为,且不说这不符合质量风险的原则,什么都按最高最严程度来做,实际上你做不到,很多东西就成了造假。更关键的是,你根本就没有识别该药典方法在你的实际使用情况下的风险是什么,所以,就算你全部验证通过了,以后也可能还是会出问题。
新出的欧洲药典11版新增的专论5.26,关于药典检验程序的实施,就是在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去实施前面这个总则中说的要求。最关键的思路,就在于APPC的识别评估。APPC, analytical procedure performance charactristics,检验程序的性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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