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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同行单的收货地址不是购方地址而是终端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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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13: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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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如果随货同行单的收货地址不是购方地址,而是终端诊所,这样合规吗?
我们是小型有源设备,需要安装调式,所以经销商会让我们直接发往终端客户,从GSP来看,我们作为供货者这样发到终端客户的地址,而不是合同购买方的经营地址,这样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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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12-22 13: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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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2 14: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方合同是不是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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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3 11: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以的,在合同和协议上明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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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3 13: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恩 发表于 2022-12-23 11:55
应该是可以的,在合同和协议上明确好

但是经销商那边就去缺失到货验收的环节,如果追起法规责任的话,我们作为发货方是不是就没有相关责任,经销商如果缺少进货检验环节,他们负相应责任?
或者说,怎么做我们才可以规避法规责任,比如说我们没有核实购货者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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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3 14: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516418091 发表于 2022-12-22 14:34
三方合同是不是也可以

您说的三方合同,指的是我们发货企业、中间经销商和终端客户吗?这样的合同估计比较难实现。
我们的购方在合同上明确了到货安装地址,我们按这个去实行,但会不会承担未核实购货者地址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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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3 14: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Joan0000 发表于 2022-12-23 13:57
但是经销商那边就去缺失到货验收的环节,如果追起法规责任的话,我们作为发货方是不是就没有相关责任,经 ...

合同上明确好,送货地址为终端诊所地址,然后经销商到终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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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3 16: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销商的账不好做,查不到合理的追溯链。
经营本身查的就是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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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4 13: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随货同行单的收货地址不是购方地址,而是终端诊所,完全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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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5 13: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咨询当地药监要求,我之前咨询药监,有告知是可以从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的,有告知是不可以从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的。现在整的我也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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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10: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自身风险,写到客户合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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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2-26 13: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货同行单地址不是你们自己填的么?直接填经销商地址啊,为啥要给终端?不是经过经销商销售到终端的么?货可以发,随货同行单和发票一起邮寄到经销商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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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0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到底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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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3 10: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不可以,终端客户并没有与你签订合约,签字不能算是完成交付。说白了,经销商不认账的话,你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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