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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可以进出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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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6-20 09: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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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前辈,本人新入门小白一枚,在研读739号令时,发现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这条我的理解是可以转让符合要求的,功能正常,且手续证明材料齐全的二手医疗器械。
而第五十七条最后一句,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这条应该怎么理解,是因为医疗器械过期、失效、淘汰,所以禁止进口,还是限制所有已使用过的二手医疗器械呢?那如果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同56条一样,证件齐全、功能性能完好,是否可以转让呢?   
有点糊涂了,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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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6-20 09: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使用过的二手医疗器械可以进口。问题是按照56条,得是国内医院直接从国外医院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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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6-20 10: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原则,我泱泱中华使用的医疗器械得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且可追溯。
结合实际:便宜的,轮不上买二手,一般是大型器械,大型器械我国鼓励国产,以及要求医院尽量购置国产,医院是有任务和限制的,这个您可以查一查咨询咨询医院小道消息。
但是呢,好多医院还是喜欢买进口的,还有咱们中国GDP也上去了,轮不上进口二手器械吧?县级医院可能会接收二手的,单这跟咱们注册没啥关系吧,是医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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