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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聚合物;(聚合物登记详解请见http://www.china-reach.net/index.php?id=917、http://www.china-reach.net/index.php?id=946)
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等;
中间体定义:
中间体是指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上一步化学反应出的化学物质,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间体不应出现在生产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除非作为杂质。
非分离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适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需要进行登记。
(中间体新化学物质登记的数据豁免请见:http://www.china-reach.net/index.php?id=895)
高危害化学物质;
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PB),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BT)的化学物质。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放射性物质;
天然存在的物质;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由现有化学物质物理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两者其一已列入《名录》的)等。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其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属于境外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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