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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09: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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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蒲友,我公司(坐标广东)有个产品涉及YY/T 0338-2023,在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可知,全国目前没有可以承检的检验所,咨询过广东医械所,他们目前没有这个标准的扩项计划。我之前貌似看过一个公告还是通告,大概意思是如果全国都没有承检能力的项目,可以委托广东医械所进行检验,但是忘记是在哪里看的了,想问下大神们有知道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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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09: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测能力外的可以提供检测的具体方法和承检测范围外的声明,有几年没跑检测所的,你可以找所里业务问问。(北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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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起来挺合理的,就看药监局认不认了。  发表于 2023-1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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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09: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这个标准刚出台还没生效吧,可以找有老版标准资质的检测机构看看
2003版标准还是有不少企业有资质的,比如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标准升级比增项要简单,应该会继续保持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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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广东医械所也有老标准的资质,目前还没扩项新标准,所以我们想争取让广东医械所帮忙检验一下新标准,但是不知道用什么说服他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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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5 09: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牛kef 发表于 2023-12-5 09:38
估计是这个标准刚出台还没生效吧,可以找有老版标准资质的检测机构看看
2003版标准还是有不少企业有资质的 ...

是的,广东医械所也有旧标准的资质,目前还没扩项新标准,所以我们想争取让广东医械所帮忙检验一下新标准,但是不知道用什么说服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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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09: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测机构不会为了一个标准去申请的
如果扩项或更新,大概率是在年度CNAS认可的时候进行,可以找熟识的业务员或检验员打听一下是否有这方面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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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09: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不是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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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对,是这个,大佬你可太优秀了,感谢感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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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5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克莱尔jno 发表于 2023-12-5 09:53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 ...

对对对,是这个,大佬你可太优秀了,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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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块去掉了,不用去申请指定检验了,只要自己和检验机构商量好,检验机构愿意检,检验报告备注上写明无检验资质但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就可以了,当然这个机构你懂的,二类最好省所,三类最好中检院,不然机构的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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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5 10: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007star 发表于 2023-12-5 10:04
对对对,是这个,大佬你可太优秀了,感谢感谢

客气了我还是小白,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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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2-5 1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007star 发表于 2023-12-5 10:04
对对对,是这个,大佬你可太优秀了,感谢感谢

现在这块去掉了,不用去申请指定检验了,只要自己和检验机构商量好,检验机构愿意检,检验报告备注上写明无检验资质但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就可以了,当然这个机构你懂的,二类最好省所,三类最好中检院,不然机构的承诺药监不一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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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的话,十大基本是认的,就是挂药监局牌子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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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12-5 1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逝期 发表于 2023-12-5 10:59
现在这块去掉了,不用去申请指定检验了,只要自己和检验机构商量好,检验机构愿意检,检验报告备注上写明 ...

三类的话,十大基本是认的,就是挂药监局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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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2-5 14: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07-01才实施,明年就会有检验所可以检验。这种专标,没资质的所,不会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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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6 15: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4号令已经作废,没有指定检验了。对于注册检验的说明国家局2020年出了一个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
里面提到“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建议:将行标中,适用条款和内容写进技术要求,但不要提标准编号和名称,直接让广东所按照技术要求检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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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佬回复,我们跟医械所再沟通下,我们还是倾向于引用标准条款,因为搬标准进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内容就太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12-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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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3-12-6 16: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yuhuashe 发表于 2023-12-6 15:44
原4号令已经作废,没有指定检验了。对于注册检验的说明国家局2020年出了一个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 ...

感谢大佬回复,我们跟医械所再沟通下,我们还是倾向于引用标准条款,因为搬标准进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内容就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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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2-6 1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yuhuashe 发表于 2023-12-6 15:44
原4号令已经作废,没有指定检验了。对于注册检验的说明国家局2020年出了一个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 ...

正解,看来是注册检验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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