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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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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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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13 17: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可以,估计快要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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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9-14 10: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诺叶知秋 发表于 2024-9-13 14:00
依照最近出的药物警戒的法规和征求意见稿的倾向,质量授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不可以兼任,药物警戒部要独立 ...

请问是哪个征求意见稿呢

点评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独立于质量体系之外 第十九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9-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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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9-14 13: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药学和医疗器械领域,质量受权人与药物警戒负责人兼任情况无明确法规限制。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质量受权人主要负责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药品放行;而药物警戒负责人则关注药品安全性监测与报告。两者职责虽有交集,但核心任务不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兼任,但需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执行,保障药品安全与质量。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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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9-14 15: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宁 发表于 2024-9-14 10:36
请问是哪个征求意见稿呢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独立于质量体系之外
第十九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独立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活动全面负责,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予以合理组织、协调,保证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及质量目标的实现。-----直接对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厂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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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8 13: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没有哪个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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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09: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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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9 09: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吧,没有明确的法规条款要求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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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10-9 1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没有明确,但不建议,

具体参见北京局的回复
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不宜与药物警戒负责人兼任。
https://yjj.beijing.gov.cn/hudon ... nalId=AH220803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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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9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者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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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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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11 13: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开始还可以,现在很多地方都不允许了,毕竟需要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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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14 1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负责人的知识储备并不够胜任。国家怕的就是,上面出个文件,企业就弄个人兼任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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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0-14 11: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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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14 11: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两个老板把高管位置都兼任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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