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愚公想改行
收起左侧

[时立新(愚公)] 争鸣—持续稳定性考察在什么条件下进行?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4 11: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5-21 14:26
@秋天的风 与其挨着帖子说别人错误,不如简单给个答案啊,不胜感激!

石头老师在设备方面的确是专家,但是在不熟悉的领域也死缠烂打,这就不好啦

点评

我是外行讲道理,你只要能说服外行,说明你的理论就是真理,GMP法规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4 15: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5-24 1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版GMP疑难问题解答193页有答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5-24 11: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请注意“已上市药品”,一定是对常态下(按清册要求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的考察,药品流通过程谁也不可能将药品保存在恒温恒湿箱中。强调企业要一直关注药品的稳定性。如果药品品种比较多,且批数也比较多,哪有条件在恒温恒湿箱内做这个考察呀?

点评

我同意这个意见,法规规定的有矛盾,与考察的目的不一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4 15: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4 13: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作药 发表于 2013-5-24 00:38
有人告诉我的,应该不会有假的吧

眼见为实呀

点评

告诉我的人一定不会说假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4 22: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4 13: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是为了证明后续的生产批次的药品,在既定的储存条件下,与申报的稳定性试验所用的产品有相同或者更好的稳定性,为了证明工艺的稳定性及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所以说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条件进行。
这样说有没有什么不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3-5-24 1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2   持续稳定是 生产品种 每年至少考察一批的这种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5-24 14: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5: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mosmall 发表于 2013-5-24 09:50
@石头968
不要自己去理解了。你走偏了。
去丁香园搜索zhulikou431的相关帖子。

反正我理解有问题,也就是说我的想法肯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不管规定怎么做,都要有代表性,争鸣贴,肯定是有争议的,法规也不一定100%正确,闲了研究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5: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E12345 发表于 2013-5-24 11:00
大家讨论一下,统一意见

统一不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5: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bigdogpolice 发表于 2013-5-24 11:27
笑死我了
尤其是楼上几个咬文嚼字的理解GMP上面的话
且不说你没看过ICH的Q1,没听说过MKT

争鸣,就是说怀疑法规的合理性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5: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bigdogpolice 发表于 2013-5-24 11:43
石头老师在设备方面的确是专家,但是在不熟悉的领域也死缠烂打,这就不好啦

我是外行讲道理,你只要能说服外行,说明你的理论就是真理,GMP法规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5: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aihua 发表于 2013-5-24 11:58
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请注意“已上市药品”,一定是对常态下(按清册要求的贮藏条件)保 ...

我同意这个意见,法规规定的有矛盾,与考察的目的不一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4 15: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5-24 15:28
争鸣,就是说怀疑法规的合理性嘛

法规以及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存在有着其必然的合理性
后面存在着大量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调查
怀疑法规本身是没问题,辩证观嘛
但是毫无理由的怀疑
怀疑的理由建立在自己的感觉上
您觉得说得通吗?
你做药的跟卖鸡的讲GMP
你做食品的跟卖菜的说HACCP
可以给外行讲道理,但是也要能讲的通啊
您说是不是

点评

反正长期稳定性考察一定要代表正常的库存条件,但是正常的库存条件范围又太宽,无法模拟,法定的长期稳定性考察条件如果不具有代表性和最差条件,我觉得也说服不了我简单而荒谬的的想法,哈哈,那就让我愚昧下去吧: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4 18: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3-5-24 18: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bigdogpolice 发表于 2013-5-24 15:57
法规以及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存在有着其必然的合理性
后面存在着大量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调查
怀疑法规本身 ...

反正长期稳定性考察一定要代表正常的库存条件,但是正常的库存条件范围又太宽,无法模拟,法定的长期稳定性考察条件如果不具有代表性和最差条件,我觉得也说服不了我简单而荒谬的的想法,哈哈,那就让我愚昧下去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5-24 22: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杯 发表于 2013-5-24 13:10
眼见为实呀

告诉我的人一定不会说假话

点评

若审核员以药典为依据,说我们持续考察的条件是错误的,那我们如何申辩? 难道说:有人告诉过我们,按储存条件做就行。 这个..................很难服人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5 09: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5 08: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考察已上市药品的质量,就应该按照注册批准的条件而不是稳定性试验的条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5 09: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作药 发表于 2013-5-24 22:36
告诉我的人一定不会说假话

若审核员以药典为依据,说我们持续考察的条件是错误的,那我们如何申辩?
难道说:有人告诉过我们,按储存条件做就行。
这个..................很难服人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5 1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bigdogpolice 发表于 2013-5-24 11:27
笑死我了
尤其是楼上几个咬文嚼字的理解GMP上面的话
且不说你没看过ICH的Q1,没听说过MKT

请教个问题:
我们产品注册储存温度是零下10℃,那做长期应该是多少度?持续多少度?
我们都是做的-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5 1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稳定性考察主要是为了考察及确定产品的有效期,因此它针对的是新产品开发研究以及产品上市后发生重要变更、重新加工等情况,它需要进行长期考察试验和加速试验。

而持续稳定性考察是为了在产品有效期内监控药品的质量,以确定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它针对的是市售的包装产品。它的考察时间必须涵盖药品的有效期。

对于这个问题,好像懂的老师都在看笑话,就是不说结论,亦或是没有结论?
按药典的附录做的话,虽然符合法规要求了,但有价值吗?我们产品按6±2℃做试验的话,很多指标不合格?这个如何操作?
MKT到底是个啥?平均动力学温度,不就是个折算温度,用得着搞得这么高深?懂的,明白的,给我们科普下,这么难?
本帖不能沉了,要个最终的结论
同意的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5-25 21: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3-5-24 18:37
反正长期稳定性考察一定要代表正常的库存条件,但是正常的库存条件范围又太宽,无法模拟,法定的长期稳定 ...

就只会咬最差条件这个字眼吗?
知道MKT吗
知道加速试验吗?
愚昧不可怕
就怕皮也不要了

点评

@sakura416 气候区? 这个问题好难呀,这两天一直纠结了,给个明确的说法吧? 还有别的老师说,国家局曾发文件说:长期试验可以按注册储存条件进行试验(比如存放在零下10度的产品),但他又找不到原文和出处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7 08:3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17 13:3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