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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缪宝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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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复验期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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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08: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貓樣女子※ 发表于 2014-2-13 15:39
对有有效期的物料,就算是复验合格了,过效期就是不能用
对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复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

谨慎使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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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2-14 09: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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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0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貓樣女子※ 发表于 2014-2-12 18:36
关于API到复验期的处理,我听到过一种说法,但是找不到出处,复验合格后,下一次的复验期为上次复验期的一半 ...

美国FDA认可这种做法,国内有的专家感觉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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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09: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国际接轨只是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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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09: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其实有这么复杂吗?
有效期:基本所有有国标的物料都有,因此记住一点,有效期是经过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权威机构批准的。
是能够对外使用的。
复验期:规定复验期的一般是能够长期使用的,这儿是一般。因为没有有效期的东西实在太少。
比如一些标签。它的目的是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
是企业自己规定的,不能对外使用的。
一般来说,有效期具有权威性,复验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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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09: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4-2-13 21:58
我认为这个理解是正确的,24号令是说的“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 ...

这个应该是2015年7月31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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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粗心了,应该是31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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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09: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万个为什么 发表于 2014-2-14 09:18
这个应该是2015年7月31日吧。。。。。

对不起,粗心了,应该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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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1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楼主的观点,特别是对于复验过后的再次复验期的确定,每次使用前的复验我也认为是必须的。我们的规定是复验期满后按待验物料标识,在下次使用前进行复验,复验后1个月内必须用完,如1个月后仍有剩余的,在生物物料使用前应当复验。
另外是关于复验的项目,普通化工物料的,至少应当涵盖首次检验的全部项目,包材标签之类的,应当考虑如标签粘性、发黄等首次检验时不会列入的项目;如果复验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列入该物料的质量标准SOP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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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4 13: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分析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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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2-14 13: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4-2-14 09:07
好贴!有机会好好交流此问题。https://www.ouryao.com/thread-4565-1-1.html

愚公是专家,向专家学习!在写此贴时,也参考了愚公的帖子内容,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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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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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2-14 14: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缪宝迎 发表于 2014-2-14 13:58
愚公是专家,向专家学习!在写此贴时,也参考了愚公的帖子内容,谨致谢意!

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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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2-14 2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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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5 1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1、复验期应以生产日期计算;2、不可以无限制的复验,同意在下次生产前再次进行复验,一般原辅料的复验期不得过3年,如延期,复验合格后延期使用3个月,如仍需延期,最多可再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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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5 11: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绣线菊 发表于 2014-2-15 11:02
1、复验期应以生产日期计算;2、不可以无限制的复验,同意在下次生产前再次进行复验,一般原辅料的复验期不 ...

我们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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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2-15 16: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tsingsea 发表于 2014-2-13 11:16
看来要卖身了!去东莞……

去东北吧,哪里比东莞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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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东北也快沦陷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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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2-15 16: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 发表于 2014-2-14 08:08
你是药监局的就好了

不是药监局的都应该这个样理解
药监局的就更应该这个样理解啊,要是不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是他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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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2-15 16: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分析很厉害,真的学习了,写了几篇纸。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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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2-15 17: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r98 发表于 2014-2-15 16:38
不是药监局的都应该这个样理解
药监局的就更应该这个样理解啊,要是不这样认为的话,那就是他错了

鄙人就在药监局做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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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21: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参考 我对原辅料可重复复验的次数有异议 不知大家可否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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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7 08: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r98 发表于 2014-2-15 16:32
去东北吧,哪里比东莞安全一些

估计东北也快沦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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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哈尔滨已经查过了,市场反应很稳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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