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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GMP指南的质量管理体系本中,在OOS章节的最后举了一个实例,内容如下:
1. 某一产品的含量质量标准为 99.0-110.0%。
2. 首次测定结果为89.5%,出现OOS。
3. 重新检验6次,结果分别为:99.18% 99.50% 99.30% 99.15% 99.33% 99.10% ,平均值为99.26% 。
4. 一个全面的实验室调查并未揭示任何实验室错误。生产过程的回顾和取样过程也未发现任何错误或异常的工艺波动。生产工艺和产品历史数据的回顾显示该工艺的耐用性不存在问题。
中控检验、含量均匀度、溶解和其他检验结果均与含量重新检验结果相符合。基于上述全面调
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原始的 OOS 结果不能反映该批次产品的真实质量,并最终放行产
品。
5. 分析:OOS 结果并不一定意味着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是必须注意,在这个案例中,并不意味着最初的OOS 结果是无效的。所以实验室必须将所有的检验数据提供给质量管理部门用于
产品质量评估,而不是直接用重新检验结果代替OOS 结果。这个 OOS 结果的可能是由非显然
的分析错误造成的(如样品瓶中的一个小气泡),只是无法确证而已,生产过程也可能有类似
的无法确证的假设。因此,调查报告还应该分析可能的 OOS 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如
样品瓶放入进样器托盘前检查是否存在气泡)。
我的疑问是:
1. 前面说“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后面为何还要说“实验室必须将所有的检验数据提供给质量管理部门”?
2. 根据前面的调查,未能证明该OOS无效,也就是说该结果可能反映了某样品确实有问题,即本批产品可能存在不均匀,QA如何决定产品是否应该放行?
还请大家说出自己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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