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149|回复: 10
收起左侧

[质量控制QC] 检验方法学确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2 15: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是新手,请教大家一些关于检验方法学方面的问题,我们使用的原料辅料(淀粉、糊精、蔗糖等)也是按药典检验的,这些辅料在新版GMP实施之前就一直在使用,请问这些辅料的检验要做方法学确认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2 15: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2 15: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具体项目,比如问生物限度检查的方法学 需要确认。 用到液相啥的要做系统符合性试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2 16: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08: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5-3-2 16:02
可以不做

谢谢大家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08: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5-3-2 16:02
可以不做

另外想再请教一下:如果成品也是2010版GMP实施前一直在生产的,而且成品的检验项目只有药典附录项下及TLC的鉴别项目,是否需要做方法学确认

点评

成品按照方法确认指导原则对需要确认的项目进行确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0:4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3 09: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般检查项目,例如pH,性状,旋光度,粒度,炽灼残渣等,可以不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3-3 09: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zsuer 发表于 2015-3-3 08:58
另外想再请教一下:如果成品也是2010版GMP实施前一直在生产的,而且成品的检验项目只有药典附录项下及TLC ...

但是TLC的鉴别是否需要呢,我查看了指南,只提到HPLC的鉴别,没有提到TLC的鉴别

点评

鉴别试验通常需要确认的项目有专属性,检测限、耐用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3 11: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3 1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zsuer 发表于 2015-3-3 08:58
另外想再请教一下:如果成品也是2010版GMP实施前一直在生产的,而且成品的检验项目只有药典附录项下及TLC ...

成品按照方法确认指导原则对需要确认的项目进行确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3 1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zsuer 发表于 2015-3-3 09:06
但是TLC的鉴别是否需要呢,我查看了指南,只提到HPLC的鉴别,没有提到TLC的鉴别

鉴别试验通常需要确认的项目有专属性,检测限、耐用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3-3 13: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用方法不需要方法验证/确认
例如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21 01:2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