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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8-20 12:36 编辑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一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二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三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四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五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六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七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八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九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十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十一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十二条) CFDA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十四条) 《计算机化系统》歪解(第十五条)关于复核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82679&fromuid=19880
第十六条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记录输入或确认关键数据人员的身份。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修改已输入的数据。每次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均应当经过批准,并应当记录更改数据的理由。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在计算机化系统中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修改以及系统的使用和变更。 这一条和第十四条有一些重复,“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系统。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杜绝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和使用系统。”计算机系统能够识别权限,当然记录进入系统人员的身份,也就轻而易举了,身份的象征,当然是权限(密码),所以,每一个人的密码要有唯一性,便于系统记录和甄别。 什么是关键数据?关键数据如何输入?如何复核?第十五条也解释清楚了,对于关键数据的修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备案登记。 写清楚记录更改的理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很多人说关键数据的更改要启动“变更控制”,甚至权限密码的申请、更改、审核、批准,也要启动变更控制,我个人不敢苟同。 因为数据的设置和修改、权限密码的授予和更改,本身就是一种正常的操作,哪里来的“变更”,即使把正常操作的设置与修改当做“变更”,此“变更”也非彼“变更”,风马牛可能不相及也。
关于“审计追踪”,我还是解读一下MHRA的数据完整性要求: 当计算机化系统用于药品生产质量活动的电子数据采集、处理、报告或储存原始数据时,系统应该能够显示对以前保留的数据和初始数据的所有更改情况,并可以追溯到数据修改者,应记录修改时间并给出修改原因。 用户应该没有权限修改或关闭审计追踪功能,并应具有有效的证据以确认相关审计追踪的审核已经实施。为了确保持续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QA在自检过程中应抽样审核相关审计追踪、原始数据和元数据(这一句话对QA的能力,要求很高啊,需要不断的学习!)。 如果现有的计算机系统没有带审计追踪功能,允许采用纸质的记录来说明数据的修改(审计追踪),并验证其与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审计追踪系统有等同效果,如果不能证明其等效性,2017年底前企业应升级到带审计追踪功能的计算机系统。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必须带有审计追踪功能?答案是NO。 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审计追踪功能,当然,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有这个功能最好了,实现也不是太难,即使不想使用这项功能记录我们的一举一动,那么,至少,还是那句话,关键数据——控制住关键,就足够了。
后续解读第十七条,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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