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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5年 一部 凡例中 第一讨论
第三十二条 .........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
因为一次检查中曾经展开过相关讨论。
第一种理解,认为制剂处方中所加的药量为粉碎后药粉的量。
第二种理解,认为所加药量为所指定规格饮片的量。
个人更偏向于第二种理解。
原因有三。
第一,根据三十二条规定中“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中是“或”而不是“和”,说明切碎、破碎、粉碎三者为并列关系,饮片大部分是药材切片,这算是切碎,符合凡例规定。
第二,单独粉碎对很多企业有难度,例如熟地、乳香、末药等富含糖油脂等饮片单独粉碎非常困难。
第三,《药典》中如有单独粉碎已经加上“分别”二字,例如 龙泽熊胆胶囊中【制法】以上十七味,熊胆粉、薄荷脑、冰片、黄连分别研细成细粉,过筛,混匀。
第二讨论
【制法】中经常规定以上XXX味,粉碎成细粉,过筛,混匀。
第一种理解,是各味饮片单独粉碎成细粉后混匀。
第二种理解,是各味饮片混合粉碎后过筛,混匀(俗称总混)。
不知道各位高手在实际检查中和实际操作中怎么理解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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