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2646|回复: 93
收起左侧

[计量校准] 我们是不是冤枉了检查员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校准、检定药企该怎么做,石头大哥的帖子一直很火
大家一直都在说自己内部校准被认为缺陷项(本人没有碰到过),于是乎检查员的“能力问题”成为一大“侃点”,引来吐槽无数。
但是实际是不是我们冤枉检查员了呢?
我们知道这里参考的主要是两个,一个是《药品质量管理规范(2010)》另一个是《计量法》,
那么问题来了,这两个的表述是不一样的,规范说的是“校准”,而《计量法》一直在喊“检定”
先来说说计量法。有些同学说了,我们的计量器具又不需要强制检定,管他呢,人家都说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里需要唠叨一句,不需强制检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检定,计量法里面的要求还是要进行检定的,哪怕是在本单位检定。问题又来了,本单位检定怎么检?很难办。需要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后批准。也就是很多蒲友提到的人员资质、证书、培训等问题,所以说很难办。
再来说GMP,首先我认为GMP顶多算个部门规章(不知道理解的对不),所以在《计量法》面前应该也就是个小弟,有啥意见还要听《计量法》的。那就不用再说GMP了,因为《计量法》说了,我们目前没有关于“校准”的法律界定,在修订稿中会考虑的,但是《计量法》年年修订,却总是羞答答的小修小补
再说说检查员。如果我是检查员,我也很难办,校准到底管还是不管?算缺陷吧,药企有意见,我遵守的GMP你是来查GMP的,管闲事。不管吧计量法有说不过去。睁只眼闭一只眼拉倒。所以我说检查员被吐槽是有点冤枉的。
说到这里期待新《计量法》早日发布,早日给“校准”一个名分。
最后给大家点福利吧。据我所知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按期检定的罚款是200元以下,但是我们这边最便宜的如压力表等的检定也需要220元/个,所以你们看着办吧。
补充内容 (2015-11-5 17:50):
发帖子的目的:
1是想推测一下为什么有些检查员对校准和检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单纯的能力问题吗?我觉得也有出发点不同,有些可能以当前《计量法》作为依据。
2是想瞎呼吁一下国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别老让企业自己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5 15: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回复纯表情违规受到举报和警告!下不违例。

点评

纯表情回复违规警告!请下部为违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5 19: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严格的办,按法律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了。我们都是外包的,不涉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11-5 15: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人家可没说“任何人不得干涉”啊。
这方面一直很混乱,是好是坏都能搅浑了。建议养不起一个专门的,有资质的计量员,还是外包吧。盖着红章的纸,实际不一定正确,但是在人家眼里等于“免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5: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人家可没说“任何人不得干涉”啊。
这方面一直很混乱,是好是坏都能搅浑了。建议 ...[/quote]
检查员不是代表个人的
反正计量法再不大改是不行了,八十年代的法了,到现在虽然修修补补好几次了,但是还是满足不了要求
原先的误区我觉得是都认为不是强制检定的就可以不检定,就可以校准,实际这个是不对的

点评

“实际”这个,等于是说各人理解不同了,碰俩意见不一样的检查员,就要跪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5 15:31
宪法也是八十年代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5 15: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11-5 15: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员不是代表个人的
反正计量法再不大改是不行了,八十年代的法了,到现在虽然修修补补好几次了,但 ...[/quote]
宪法也是八十年代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11-5 15: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员不是代表个人的
反正计量法再不大改是不行了,八十年代的法了,到现在虽然修修补补好几次了,但 ...[/quote]
“实际”这个,等于是说各人理解不同了,碰俩意见不一样的检查员,就要跪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了。我们都是外包的,不涉及[/quote]
财大气粗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该校那还是该校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大气粗啊!!![/quote]
这样省事呀。我们可不止这一件事这么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5: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尼采 发表于 2015-11-5 15:48
这样省事呀。我们可不止这一件事这么干

厉害!不只是财大气粗啊!!!
敢问什么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6: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mazhalove 发表于 2015-11-5 15:53
厉害!不只是财大气粗啊!!!
敢问什么公司

这是秘密呦

点评

你应该跟他说,尼采,哦不对,你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5 19: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怎么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6: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6: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關於相關規範本來就是就產業別去區分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2010)》或《计量法》本來在制定時的規範點就是不同

如果你是從事藥品製造業 那你就必須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2010)》規範走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2010)》中的 校准 重點在於 怎麼證明  至於用甚麼方法或需不需要 就看你怎麼解釋讓別人認同

                                                                                個人淺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7: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世英名 发表于 2015-11-5 16:07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怎么理解

我的理解,非强制检定的就是不用官方进行检定,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或企业自己可以进行检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7: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wct0526 发表于 2015-11-5 16:50
關於相關規範本來就是就產業別去區分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2010)》或《计量法》本來在制定時的規範點就 ...

话是这么说,这也就是出现问题的原因,计量法都没有校准这个概念,他说的计量器具都是检定,00后跟80后的代沟还是比较深的
也可以像你说的生产药品就按GMP搞,但是用到计量器具,理论上说首先要符合计量法,法好像更牛逼一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7: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5-11-5 15:31
“实际”这个,等于是说各人理解不同了,碰俩意见不一样的检查员,就要跪了。

所以说如果碰到个从质监系统去药监的检查员就要小心了

点评

你要是碰到个复员专业的,咋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5 17: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11-5 17: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使用的设备上的仪器仪表,能够定义为“计量器具”吗?
如果依据第十二条,那么可以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点评

xiexie fenxiang !  发表于 2015-11-6 16: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2-1 01:0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