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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在国家局食品药品查验中心官网上的“互动交流”板块贴出了一个问题及回答“D级洁净区个别房间能否用除湿机除湿”,回答如下: “老师您好!我司D级洁净区个别房间目前需要达到低湿要求(湿度≤50%)。但是空调机组硬件在天气条件极端情况下有时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我们能否在房间中增加一个可移动的除湿机用于除湿,当然前提条件是除湿机能把这个湿度降下来。 你好,空调系统设计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应产品需要的低湿要求,以确保空调机组的除湿能力在当地的气候条件下仍能满足产品生产需要。对于极少发生极端天气情况的可以通过合理排产避开容易出现极端天气的月份。极特殊的个别情况下,允许使用移动的除湿机,但应基于风险评估,进而制定对应的规程(包括使用、清洁、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及环境监控的措施等)。” 本人碰巧前阵子关注这个问题,看到蒲公英论坛上几个讨论这个问题的帖子,多数蒲友认为是不行的,只有个别人认为可以,大家观点基本上还是接近的。 审验中心的老师能够与网友互动交流,及时认真回复,这个非常值得称赞。 可是,我看完这个之后还是一头雾水,因为关键的部分依然是含糊的。 比如“极少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这个是按照气象局或者天气预报为主么?天气预报似乎不会那么准确,那么“合理排产”难度也就比较大了。 “极特殊的个别情况下”,这个定语更“小心”,什么算是“极特殊”?恐怕企业、药监,甚至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开了这么一个口子,又难以设定一个标准,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又将是一笔扯不清的官司。 反过来说,如果在“极特殊的个别情况下”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都能“风险接受”,那么平时没有那么恶劣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来实现么?这不是风险评估的意义么?难道只有无计可施的时候才用风险评估?降低能耗、节省成本不能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