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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仲夏秋夜云 于 2016-8-11 15:42 编辑
【洪荒之力】工艺核对征求意见稿,几大看点
今天,总局办公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总的来说,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版本明确了几点:企业责任主体,自己核对后发现一致的没问题,发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层级管理。当然了,小妖感兴趣的几个点还是和大家分享。
1、时间点
我们先来看全文公告中的几个时间点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时间流程:企业自己核对,上报完成→自我验证与飞检几乎同步进行→验证完毕进行补充申请→继续生产或停产。
这里有一条:……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这句话是不是没写清楚,并不是飞检查到和工艺不一致的都是假药吧?毕竟给了企业时间去自己核对,如果我十一报了我有差异,正在验证,那么十一月飞检查到不一样,就按假药?这种情况应该会放一马吧?不过呢,如果十一的时候,自己报的就是一致,而后飞检到不一致,那似乎按假药论处是活该啊~话说回来……那飞检是不是冲着那些自己说一致的企业去的?
2、验证是否要停产?停产是否要停售?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2016.10.1完成自己我核对报告,然后给了9个月时间(在生产产品)进行验证。这个验证的9个月,该产品是否可以继续按照实际生产工艺生产?还是必须停产?也或者必须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否则停产?如果可以生产,不管是按实际工艺还是注册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可以出售?按理说,证照齐全是可以卖的,对吧?这验证的9个月中,如果遇上飞检……到底怎么说?
另,无法按时完成验证的停产。那么是否停售?也就是说,有没有可能企业知道某品种验证无法完成,所以从今天开始,趁机加班生产囤货,2017.6.30停产,但继续卖三年的?
3、相关责任人的定义和范围
药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涉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那么……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注册专员?额……企业跳槽率很高,刚刚到任一个月的生产负责人也是相关责任人?刚刚退休或者昨天离职的,要不要终生责任制追溯?
4、技术进步或创新的判定
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一)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
(二)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
很欣喜看到第二条。那么多年了,十几二年,允许技术改进是一种科学态度。不管是提高效率,增加安全性,降低风险的技术都应该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如果是出于一致性评价工作,需要改进工艺、设备、辅料供应商等等的,应该都属于这类吧?
5、补充申请的要求只需药学部分,真的吗?
恩……最近可能是一致性评价工作影响深远,大家动不动就想到了BE。如果影响质量,要证明其变更是为了提高质量,属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是否需要提交动物、人体试验数据……这些一直是企业所担心的。毕竟BE资源那么紧张,9个月的验证时间都不够BE备案的……今天有蒲友说,看今天附件,似乎只有药学部分的资料要求啊,肯定是无需BE了。可是小妖中觉得吧……该要的还是要,就好像一致性评价一样,如果变更影响质量,不要BE数据貌似说不过去。而且这次的补充申请附件2的标题是:申报资料要求(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对质量有影响的变更,跟现行办法和程序一致,BE慢慢做呗。
看了大半天,貌似……不是不允许不一样,时代进步的过程中,改进是合理的,创新是被鼓励的,小小的变化可能有积累,所以请赶紧补充申请,该有的验证都别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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