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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WHO出版了验证指南-附件4分析方法验证的草案,截止到2016年8月30日应将意见发给WHO 附件4 已发布的关于GMP:验证的补充指南基于验证现行趋势修订的。附件中的一些关于清洁验证分析方法的信息应在实施中给与考虑。附件中除了那些指定的方法,可能被参照和接受。 新的附件4的结构如下(新的和修订的) 1.原则(修订) 1.5 适用时,当组织和计划分析方法验证时,应考虑在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和技术转移指南中建议项。 2.综述(修订) 2.6.规程应作为持续确认程序的一部分,证明在规程的生效期内满足预先设定的标准 2.7.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趋势分析,证明方法适用于预先的应用。 2.8分析方法的变更应与批准的变更控制程序相一致。 2.9确认的范围或再验证的程度取决于变更的性质和风险评估的结果。 2.11在方法验证和确认中得到的数据应依据GXP的要求管理,并且希望能参照良好的数据和记录管理指南。相连的元数据应保存,并且符合良好的数据和记录管理指南要求。 2.12当计算机化系统应用于获得和处理与方法验证和确认相关的数据,应与附件5中的原则相一致-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2.13应特别注意样品制备方法。 3.药典方法 4.非药典方法 5.方法验证 6.方法确认(新的) 6.1方法确认应按照已验证的分析方法实施,例如,当第一次用于产品的检测(例如万一API供应商变更,合成方法变更或产品重制后) 6.2方法确认可以仅仅包括特殊变更相关的验证特性。 7.方法再验证(新) 7.1方法在使用效期内应保持验证状态。每当分析方法发生变更时(例如流动相改变,色谱柱,柱温,检测器),可考虑再验证(可以参考ICHQ2) 7.2万一发生重复SST失误或者当得到有异议的结果时,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根本原因调查,应实施合适的变更,对方法再验证。 7.3应依据一定时期科学判断,考虑分析方法定期再验证 8.方法转移(新) 8.1方法转移时,应有文件证明当一个方法在与原先验证实验室不同的实验室操作时,性能等效。 8.3方法转移应在样品检测获得关键数据之前实施,例如工艺验证或稳定性研究或用于日常检测 8.4两个地方的结果应进行统计地比较,两个地方的结果差异应在接受范围内。 9.分析方法的特性(修订)9.3系统适用性检测 9.3.1应在方法验证检测之前和期间,以及样品检测期间,应确认整个系统的适用性 9.3.2系统适用性应使用只有已知浓度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可以为仪器潜在变化提供一个合适的比较标准。 9.3.3系统适用性或调试所用样品的地方,应建立和参照工作程序。所有调试的结果应包含在结果和数据审核过程中。只要物料有良好的特性,就可以使用。物料如果应用于系统适用性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应先检测物料特性。检验阶段物料或产品不能应用于试车或者评估系统适用性。 修订版的附件4考虑了现行的USP分析方法验证生命周期方法。然而,QbD概念和ATP(与QTPP等效)-在WHO的草案中并没有介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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