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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愚公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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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愚公谈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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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5: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滨 发表于 2011-11-4 14:27
愚公:看得出来你的确对“复验期”的问题下了很多功夫,。我很赞成你的观点,运用FDA,与国际 ...

嗯。这是认识上的偏差,我现在也在思考,你的观点可能也是国家局的观点。
但我之所以提出我的观点,其实是我自已对复验期如何制定的操作的个人看法。我自以为,我的思考更科学一点。(不是狂妄啊,我是在谈科学。)

点评

国家的出发点是好,这也是对原辅料及包材的质量的监控与保证,可能基于储存条件未能完全保证为前提而考虑。虽让成本很大,费时费力,但这也是保证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与最终的产品质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1 10:03
字怎么还有限制?继续:可见各局的意思还是所有的物料要复验,工程大啊!  发表于 2011-11-6 13:13
我觉得国家局意思应该是所有原辅料都必须有复验期,无论有无有效期,但如果真可以只有没有有效期的才做复验那就太好了,复验可不是个小工程,费用也不小,哎~~~山西省局解读时说:复验期一定是在物料有效期内  发表于 2011-1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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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4 16: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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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1: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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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1: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9:}好多东西需要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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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1: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见地。我们的原辅料都规定有复验期,没有效期的物料一般是2年复验期,复验合格,可以延长2年效期,只能延期一次。原液半年一次复验以及使用前必须做无菌试验。经常是原液生产后,在不长的时间内做2次无菌试验,这也有取样、实验室风险。我们正在考虑改变这种现象。比如,原液生产部门与半成品部门联合做无菌试验。

点评

是的,对于规定了复印期的化学原料药应该复验几次的问题,我请教了曾在西安杨森任职的王姓专家,他对我说,在国外,一般国外的常规做法是:复验1~2次。 我个人认为,我国对没有效期的物料应可参照执行:为确保最终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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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2: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部分物料是效期内使用前复验,复验合格使用。这类物料保存条件苛刻,取样过程会明显影响物料品质。比如血清、活病毒、多糖等。

点评

很有道理,绝佳的补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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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4 23: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愚公的帖子,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原料药,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期)后就不得再使用;对于规定了复验期的,只要复验合格,就一直可以使用下去。这个是我一直接受的观点。

但也有几个想法和问题,想跟愚公和各位请教一下,
1.目前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
我觉得应该是生产日期开始算比较合理,进来相同的物料,离生产日期长短不一,你凭你的检验日期来定,会不会有点{:soso_e141:}
物料会有自己厂家的批号,一般批号可以看出其生产日期,按照其生产日期做,应该是最合理的。也是可以操作的。

2.在生产使用前有必要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用于生产中。
是不是过了复验期的物料,在使用前都做检验(仅此一次);还是过了复验期,在过一年的时间(大概),检验一次,以后间隔时间越来越短……
这两种方式,怎么衡量

3.贮存期满后应复验,复验合格可继续使用。
这里又出现贮存期,希望愚公给确切的解释下。
我查到的:贮存期又称贮存寿命。
在规定的条件下,预计性能会变化的材料(树脂、涂料、粘接剂等)可保持其基本性能,如操作性能、规定强度、可使用性等的存放时间。
这个又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所谓的“复验期”?在后面的帖子看到,希望愚公给予确认。

4.包材的有效期
包材这个东西比较特殊,是不是要包材的有效期一定要大于其包装物料的有效期,这点好像没有讨论到。包材的复验期是不是要更特殊些,我觉得,有必要追究。

点评

我个人以为:如果对GMP的认识达到了一定高度和境界后,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很难说谁对谁错。 我对问题1的答复:在国外,化学原料药复验期大多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所以你的观点也是占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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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3: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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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08: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xuxf63 发表于 2011-11-4 21:57
很有见地。我们的原辅料都规定有复验期,没有效期的物料一般是2年复验期,复验合格,可以延长2年效期,只能 ...

是的,对于规定了复印期的化学原料药应该复验几次的问题,我请教了曾在西安杨森任职的王姓专家,他对我说,在国外,一般国外的常规做法是:复验1~2次。
我个人认为,我国对没有效期的物料应可参照执行:为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最多复验2次,而后做报废处理(即使再次检验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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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08: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xuxf63 发表于 2011-11-4 22:06
也有部分物料是效期内使用前复验,复验合格使用。这类物料保存条件苛刻,取样过程会明显影响物料品质。比如 ...

很有道理,绝佳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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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09: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zhych007 发表于 2011-11-4 23:27
学习了愚公的帖子,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原料药,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期)后就不得再使用;对 ...

    我个人以为:如果对GMP的认识达到了一定高度和境界后,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很难说谁对谁错。
    我对问题1的答复:在国外,化学原料药复验期大多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所以你的观点也是占的住脚的。对于从“产品检验期开始计算复验期”,是立足于其“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是刻的产品质量”这一点来的。
    我对问题2的答复:我的意思是,在入库检验后贮存到复验期,使用前可以不检。若在第二个复验期内,使用前,为确保用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还是有必要全检一下的,对于你“过了复验期,在过一年的时间(大概),检验一次,以后间隔时间越来越短……”这种处理方式,我个人以为不如在使用前全检一次更科学。你以为呢?
    我对问题3的答复:此处属本人用词不当,应是“复验期”。另外,对于规定了复印期的化学原料药应该复验几次的问题,我请教了曾在西安杨森任职的王姓专家,他对我说,一般国外的常规做法是:复验1~2次。在执行新版GMP“复验期”时,我觉得可以参照执行。
    我对问题4的答复:包材分内包材和外包材。对于内包材(尤其是“免洗类”)的“复验期”,我认为坚持我对“复验期”所持的观点。若是外包材,我个人以为有必要区别对待,当然,也可同样办理。毕竟此类复验,相对简单的多,对产品内在质量没有太大影响。
    不知我的回复,你是否满意?有不同意见欢迎断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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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5 1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总结的非常全面细致,我们的中药材是这样订的,贮存期三年,三年后复验,复验合格后再允许两年内使用,二年后不再使用。这个二年是不是长了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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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若是在《中国药典》一部中“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为“阴凉保存”的药材或饮片,那复验期3年是有点长的,否则,应该没啥问题。 个人观点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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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淡是真 发表于 2011-11-5 10:11
师兄总结的非常全面细致,我们的中药材是这样订的,贮存期三年,三年后复验,复验合格后再允许两年内使用, ...

这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若是在《中国药典》一部中“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为“阴凉保存”的药材或饮片,那复验期3年是有点长的,否则,应该没啥问题。
个人观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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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5 11: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有收效。
关于复验期我比较认同愚公的观点。
无有效期的物料根据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制定复验期。
有有效期的物料根据情况在有效期内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不定具体的复验期;超过有效期即使合格也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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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lmy_003 发表于 2011-11-5 11:06
学习了有收效。
关于复验期我比较认同愚公的观点。
无有效期的物料根据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制定复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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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3: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复验合格了可以一直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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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看一下我在此贴下面给其它同行的回复就知道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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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4: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qqqnnn 发表于 2011-11-5 13:52
如果复验合格了可以一直使用吗?

不可以,你看一下我在此贴下面给其它同行的回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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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5 21: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1-11-5 09:06
我个人以为:如果对GMP的认识达到了一定高度和境界后,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很难说谁对 ...
我对问题1的答复:在国外,化学原料药复验期大多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所以你的观点也是占的住脚的。对于从“产品检验期开始计算复验期”,是立足于其“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是刻的产品质量”这一点来的。

按道理讲,有效期内检验应该也没有问题,是不是代表,同样的东西复验期就可以相差1年或者更多的时间, 我觉得按生产日期,是一视同仁的结果,也是更容易接受的。

点评

嗯。有道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1-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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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21: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zhych007 发表于 2011-11-5 21:15
按道理讲,有效期内检验应该也没有问题,是不是代表,同样的东西复验期就可以相差1年或者更多的时间,  ...

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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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5 21: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1-11-5 09:06
我个人以为:如果对GMP的认识达到了一定高度和境界后,确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时很难说谁对 ...
我对问题2的答复:我的意思是,在入库检验后贮存到复验期,使用前可以不检。若在第二个复验期内,使用前,为确保用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还是有必要全检一下的,对于你“过了复验期,在过一年的时间(大概),检验一次,以后间隔时间越来越短……”这种处理方式,我个人以为不如在使用前全检一次更科学。你以为呢?
    我对问题3的答复:此处属本人用词不当,应是“复验期”。另外,对于规定了复印期的化学原料药应该复验几次的问题,我请教了曾在西安杨森任职的王姓专家,他对我说,一般国外的常规做法是:复验1~2次。在执行新版GMP“复验期”时,我觉得可以参照执行。

个人感觉,第二个复验期应该小于第一个复验期,第一个复验期是3年,第二个是2年,第3个是1年,过了第三个,合格尽量不用,毕竟,已经6年的东西,很少有原料留这么长时间。如果有,说明生产计划没有做好。,个人想法,大家尽管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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