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011|回复: 10
收起左侧

[质量控制QC] 同一台检验仪器使用日志可否依照检测样品类别分开书写?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3-6 21: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公司目前检测中药饮片、化药研发相关产品。个别检测仪器同时会涉及上述两种类别的样品检验。为方便后续研发现场检查,有的人员提出同一台检验仪器,要把化药检验样品单独书写检验仪器使用日志,不要和中药饮片混淆在一起。请问同一台检验仪器,能够同时存在两份不同类别样品的仪器使用日志吗?外部GMP检查能否接受这种方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3-7 06:3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方便造假

点评

嗯嗯  发表于 2019-3-7 07: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3-7 08: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人家2楼都说了方便造假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3-7 09: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条要求也不应该分开,这是仪器使用日志啊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3-7 09: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原因就不重复了,但研发的东西你可以有单独备注说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3-7 09: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防止造假,现在的仪器使用记录甚至要求铅印、装订、编号、编制页码。你还想分开写,真是想得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其实也认为不能分开,就是想找到直接的法规规定,用来堵住个别人这种不切合实际的错误想法,如果找不到证据,直接跟他们说的话,我人微言轻不好使。

点评

那就等检查的给他们两个耳光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3-8 22:3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3-7 15: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截了当,不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7 15: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多解释,肯定不可以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9-3-8 22:3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hjyyy 发表于 2019-03-07 12:36
我其实也认为不能分开,就是想找到直接的法规规定,用来堵住个别人这种不切合实际的错误想法,如果找不到证据,直接跟他们说的话,我人微言轻不好使。

那就等检查的给他们两个耳光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9 12: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现在检查都有开机检查的情况,如果仪器上的纸质的对不起来,不是很麻烦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1 03:28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