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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注册] 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器械部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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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7 15: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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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最近刚接触药械组合产品,初步判定是以药品为主的医疗器械。看了2009年第16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事宜的通告,还是没解决疑惑,特来提问。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医疗器械部分的生产商(与药企为合作关系)如果是新开办企业(以后也不打算单独做医疗器械,只做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器械部分),只新建了GMP车间,尚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药企与这样的器械生产商去组合申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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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7 15: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你器械部分委托生产,受托单位也要有该生产许可证,具体看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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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5: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fuyibo 发表于 2019-3-7 15:25
就算你器械部分委托生产,受托单位也要有该生产许可证,具体看7号令

我觉得不能算委托生产吧,药品部分和医疗器械部分都是新研制的(国外是作为药品整体批准的),所以准备做药械组合申报,没有单独的药品和器械。

点评

器械部分单独拎出来属不属于器械?  发表于 2019-3-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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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5: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拎出来的器械部分在国内还没有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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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8 16: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器械作为原材料提供给你,然后进行组装注册,那器械就变成了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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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8 17: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药品部分已经在国内上市,组合中又以药品为主得话,应该是按照药品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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