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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鹤城 于 2019-9-13 17:00 编辑
所幸的是,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贯穿于整个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从目的上就说制定药品管理法,就是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第三条明确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不管第二章的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的药品生产、第五章的药品经营、第六章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的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的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的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的监督管理,还是第十一章的法律责任都是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保障措施的展开要求。
药品,第一属性就是要安全,否则药品就成为毒药;第二属性就是要有效,否则就成为牟利的工具;第三属性就是要可及,就是供应充足,否则虽然药品安全和有效,但因为药品供应不足,耽误病人使用,也起不到救死扶伤的作用。另外,个人觉得可及,即药品供应充足,不仅为药品数量充足而且价格适中。如果药品因为利润少,药品生产厂家停止生产,造成病人无药可用,就不能叫可及;如果某种新药(专利药),药品生产厂家为了维持高昂的药价,故意少量生产,造成病人无药可用,就不能叫可及;如果药品数量足,但价格昂贵,病人用不起也就不能叫可及。
我作为制药行业中的一员,也作为自然人,也就是偶尔作为病人中的一员。对于新版《药品管理法》,我只关心一点,那就是“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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