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公告内容中对 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公示。
据悉,内蒙古天使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被查,药监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故对其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措施。
除此之外,近日吉林省药监局也公示了一批药企违法生产经营被查并进行处罚的通知。
其中松原市神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县长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县大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吉林市东晨药业有限公司均因违法销售劣药被查,药监局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结果,还是相当人性化的,但是药企依旧要加强药品质检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销售劣药并不是无辜行为,销售劣药有可能造成患者致残甚至死亡的后果,所以销售劣药的行为不能轻视。
浏览器搜索:【CIO在线】获取最新大健康行业合规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