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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难尽的“等”------客观看待“等”的两面性 这篇征文,其实我是觉得不太好动笔的。因为觉得题目略有倾向性,不是特别客观。思量再三还是认为,如果我不写出另一面,就会放任这种倾向性,所以愿顶着压力写出我的观点。不得奖无所谓,被骂被拍砖也无所谓,只希望主办方以后出题的时候多考虑一点。 “等”这个字是在各种法规文件中常常出现的字,中华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一个“等”字往往能全未尽之意,拨弦外之音。之所以各种文件常用这个字,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从空间角度来说,法律或者规范带有广义约束性特质,是从宏观角度约束主要问题、共性问题的。人非圣贤,思维终归有限。即使是组成智囊团或者精英人才队伍集体决策,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用一个“等”字能涵盖未列举的其他情况,体现出广义约束性和宏观性,便于法规的执行者根据情况灵活掌握。我这里说的执行者,不仅指执法者,更指普通百姓,普通民众。法律也好,行业技术规范也好,制定出来,是需要大多数人遵守的。如果得不到大众的认可,那么这个文件也好,规范也好,我想是走不远的。如果法律或者技术规范本身就不完善,涵盖不到位,范围不够广,那么用一个“等”字就大概能囊括更广的范围,更有利于体现法律或技术规范的宏观性。 《药品管理法》中的“等”字都有其意义所在,不能轻易删改。例如该法第90条,“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即使前面已经罗列了很多人,但这里这个“等”字依然很有必要,因为除了前面所列的那些人之外,不排除有用明星、主持人等做推荐证明的。在90年代广告管理不严格的年代,某些明星动辄“缺钙”、“补肾”、“感冒”的荒唐广告,70后80后应该还有印象吧。 二、从时间角度来说,法律文件也好,技术规定也好,都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往往滞后于时代发展,即使是如GMP之类的行业技术规范,也不可能穷尽预期到未来药品行业发展的所有可能,何况医药行业本就是一个成长性更新性都非常迅猛的行业,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也不为过。现在制定的技术规范,也许一夜之间就会不适用于新情况。而修订者不可能每天每月都在修订吧?如果这些法律规定或者技术文件瞬息万变,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会给企业造成什么影响?你能想象每个月出台一部或修订一部,下面企业就要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一次的繁忙场景吗?如果每周都更新,企业也不用搞生产了,所有的时间都来搞培训也忙不过来。太频繁的修订只会让普通民众或者企业员工只会觉得无所适从,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定的时候,前瞻性是必要的。但还是那句话,人非圣贤,终究不能预测未来的事情。用一个“等”字,也许可以多囊括一点内容,可以少修订几次。 例如《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我认为这个“等”字也值得用。现在的数据记录形式无非就是上述那些,但是将来呢?也许将来可以出现什么脑电波、心电图、意念感应、生物电波之类的?有人说这也太玄幻了,但科学发展至今,玄幻的事情还少吗?千年前人们不敢想象上天入地,现在不也做到了吗? 三、当然,不排除一些规定中用一个“等”字打天下,用来掩盖制定的人水平不到位、含糊其辞的极端情况。但这种情况委实不多,水平有限的我,至今没发现。 也许有人提出,2010版GMP中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这里的“等”没有穷尽所有的文件,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生产和质量部门扯皮。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这里的“等”也省略了其他方面的工作,可能会导致质量受权人权力无限扩大或者无限背锅的凄惨场景出现。实际上,生产、质量部门也好,质量受权人也好,不都是企业内部的吗?企业的主体责任还在,组织架构还在,对外的责任企业承担,内部的事情当然内部解决,总不能一纸文件把企业内部管理也规定的死死的吧?只要质量不出问题,哪个部门多干一点少干一点,企业说了算,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当然,检查员在检查的时候,希望也能考虑到这一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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