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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分析] 稳定性试验问题,比如说长期试验,分别在0月,3月,9月,12月的时候取样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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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2-23 15: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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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设置,我知道这是法规规定的,我现在想知道之前是怎么论证的,得出的结论,才取这样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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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2-23 15: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中国药典 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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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15: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ICH或者9001都只说了怎么设置,我想知道为什么这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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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2-23 15: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曲博19904485437 发表于 2021-2-23 15:54
ICH或者9001都只说了怎么设置,我想知道为什么这样设置。

因为可以 间隔一个月


但是大家觉得 反复检验 麻烦

所以减少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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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2-23 15: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这样设置。只是推荐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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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2-23 16: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wsx 发表于 2021-2-23 15:58
可以不这样设置。只是推荐的时间间隔。

你比这个设置多做肯定没事,少做了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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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2-23 16: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一种游戏规则而已,你可以玩也可以不玩,等你足够强大的时候,就可以自己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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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2-23 16: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sx 于 2021-2-23 16:13 编辑

这么说吧,既然指南已经给你间隔时间,为什么不遵守呢,没那个必要,因为全世界所有药企基本都这么干。但是也不是说必须这么干。你设置1/2/4/6/8/12...也是可以的。guideline没有法律强制性。
Testing Frequency
At the accelerated storage condition, a minimum of three time points, including the initial and final time points (e.g., 0, 3, and 6 months), from a 6-month study is recommended.
For long term studies, frequency of testing should b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stability profile of the drug substance. For drug substances with a proposed re-test period of at least 12 months, the frequency of testing at the long term storage condition should normally be every 3 months over the first year, every 6 months over the second year, and annually thereafter through the proposed re-test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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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2-23 16: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思维,你快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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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2-23 2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中国药典四部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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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1-2-24 09:45: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云007 发表于 2021-02-23 16:56
有这思维,你快进步了,

可是我觉得我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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