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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品,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规范》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约物料,中国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规范》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规范对受托方进行了原则上的要求,我们具体来看看对原料药受委托生产厂的求是什么:1,所有接受委托的生产厂(包括实验室)应当遵守的GMP约要求,特别注意防止交叉污杂井保持可追溯性。 2、合同委托方应当对接受委托的生产厂(包括实验室)进行评估,以确保在该厂的各科具体操作符合GMP的要求。 3、合同委托方和合同接受方的设施应有经批准的合同或正式协议书,详细规定各方的gmp责任,包括质量举握。 4,合同应当允许合同委托方对合同接受方的设施进行GMP审计。 5、如允许分包,未经合同委托方事先评估和批准,合同接受方不应将合同委托给他的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6,生产和分析记录应保存在生产厂,这些记录应方便查阅。 7,应在通知合同委托方井得到批准后,合同接受方才可对工艺、设备、测试方法,质量标准成其他合同要求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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