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环氧乙烷是一种高度活泼的烷化剂、刺激剂、神经毒剂。急性中毒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
A .2环氧乙烷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引起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神经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 GBZ 76。
A .3环氧乙烷可对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引起化学性急性气管一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呼吸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 GBZ 73。
A .4急性环氧乙烷中毒还可出现其他器官功能的异常,如心肌损害、肝、肾功能异常等。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A .5液态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参照 GBZ 51。
A .6极少数患者在中毒后第4d~11d,由意识清楚到出现嗜睡或躁动不安,定向障碍、幻觉、妄想、忧郁、焦虑、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等。故中毒者临床治疗应密切观察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