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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4-2-21 20:56 编辑
作者:老药监人 来源:HBMPA
关注「项思会」微信公众号,回复关键字“药品检查”,下载带附录完整版《45条,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来自药监局的体系文件,附带13个药监局系列文件规程
药品延伸检查管理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本省药品生产延伸检查活动,配套实施《湖北省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程适用于本省药品检查机构开展的药品生产环节、药品供应链涉及经营环节的延伸检查活动。 本管理规程不适用药品研制环节的延伸检查活动,但药品上市后因生产过程变更管理(即CMC)涉及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发启的延伸检查除外。
3 引用文件 3.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 3.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3.4《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3.5 《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3.6《湖北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办法》(********) 4 术语及定义 4.1 药品延伸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检查活动。 本管理规程特指药品检查机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基于风险发启的延伸检查,且延伸检查系MAH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部分。如需要进行MAH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应当作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一部分。
5 职责 5.1 如系常规检查开展的延伸检查,按照《药品常规检查管理规程》执行; 5.2 如系有因检查开展的延伸检查,按照《药品有因检查管理规程》执行; 5.3 如系许可检查开展的延伸检查,按照《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5.4 如系专项检查开展的延伸检查,按照《专项检查管理规程》执行; 5.5 如系联合检查开展的延伸检查,按照《药品联合检查管理规程》执行。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药品延伸检查一般作为MAH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部分,基于风险发启的延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情形: (1)MAH委托生产时,同时对受托生产企业、和(或)委托药品检测实验室发启的延伸检查; (2)MAH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时,对关联的原料药(包括中药提取物)、和(或)辅料、和(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场地进行的延伸检查; (3)MAH因CMC变更基于风险发启的初始或后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例如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即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关联的原辅包供应商进行的延伸检查。 (4)MAH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或同药品经营建管处发启的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5)其他需要延伸检查的活动,例如:有因检查、专项检查发启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而开展的延伸检查。 6.2 检查方式 药品延伸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基于风险采取非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核方式。 6.3 检查方案 药品延伸检查可以预先或基于有因检查需要后续补充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时间安排可以连续开展,也可以分段开展。检查组可以是同一检查组,也可以另行安排。 6.4 其他方式 如延伸检查场地跨省级行政区,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 6.5 检查重点 如系委托生产,或关联原辅包而开展的延伸检查,应当重点检查MAH质量管理体系、对相关生产企业质量审核和质量协议履行情况、以及CMC变更管理情况。必要时,组织开展MAH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有关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6.6 检查程序 按照《药品现场检查管理规程》执行。
7 相关记录 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执行,并将延伸检查情况作为检查报告一部分,但延伸检查报告需要被检查单位单独签字,检查结果原则上反馈至M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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