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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4: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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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len.lee 于 2024-12-16 14:54 编辑
建议楼主可以参考YY/T0595-2020 指南文件的有关建议:
记录可分为下列三类:
a) 影响特定型号所有医疗器械的有关设计和开发以及生产过程的记录;
b) 与单个或一批医疗器械的制造或流通有关的记录;
c)证实整个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体系记录)。
a)类和 b)类记录与特定的医疗器械直接相关。a)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按该设计制造的最后一个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且从组织放行医疗器械起不少于两年。b)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特定批次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且从组织放行医疗器械起不少于两年。
一些c)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医疗器械的寿命期有关,如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记录和人员培训记录;另一些 c)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医疗器械的寿命期并不直接相关,如管理评审、内部审核、基础设施、供方评价和数据分析等记录。对于这些体系记录,YY/T0287-2017要求组织确定适宜的保存期限。在确定保存期限时,组织宜考虑医疗器械的性质、与其使用相关的风险、涉及的记录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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