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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经过认真协商,并本着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中药前处理提取委托加工批件》,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申请委托加工所需要的各种合法文件。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保证其委托加工品种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委托加工 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二) 乙方保证其已通过GMP认证,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前处理加工的条件。 (三) 甲方提供加工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法定及内控)、工艺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派代表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有质量否决权。 (四)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要求的工艺参数,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准确填写批生产记录。 (五) 委托品种生产加工时,必须有甲方代表现场监督,乙方方可投料生产,并且甲方代表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加工半成品数量如达不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查找原因;原料因素由甲方负责,其它因素由乙方负责。中药材质量全部合格而加工后的半成品质量不合格,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 待加工的中药材由甲方负责采购、运输,交付乙方验收,双方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不一致由乙方送交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以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为准,费用由过错方承担。中药材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拒绝投料生产。 (七) 委托待加工的中药材,乙方负责保管。 (八) 甲方提前两周向乙方通报生产计划,无特殊原因乙方一周内安排生产,把具体生产时间及时告知甲方,并且在加工周期内加工完成,如无特殊原因,生产周期每延迟一日,乙方向甲方赔偿100元。 (九) 生产加工完毕的半成品,乙方按法定药品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不包含微生物限度的质量项目),通知甲方取样检验,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批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单(加盖红章)。甲方对批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无异议,留存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单(加盖红章),批生产记录原件交还乙方存档。 (十) 甲乙双方对半成品检验结果不一致由乙方送交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以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为准,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药品由乙方负责处理,原料因素由甲方负责。 (十一) 加工品种生产周期及半成品收率按附件《出粉量及生产周期表》执行。 (十二) 在药材质量合格的前提下,88888半成品药粉每克含丹参以丹参素(C9H10O3)计≥3.0mg。 三、 加工费用:提取至干膏粉生产完毕结算标准:采用水提取工艺的6元/kg、醇提取的12元/kg、水提取醇沉的10元/kg;直接入药的生药材加工至生药粉结算标准:干燥粉碎筛混3.3元/kg、干燥或粉碎加筛混的单项2元/kg。(注:1、上述加工费按加工原药材数量计算;2、上述加工费不包括灭菌费用,辐照灭菌由甲方办理,灭菌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3、只接收药材加工不接收药粉加工;4、加工后药粉包装为双层塑料袋外加塑料编织袋,由乙方承担;5、甲方药材到货后,由乙方负责卸车及保管,如有其它加工方式或复杂工艺的加工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 半成品甲乙双方检验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一周,逾期乙方对保管的半成品质量不负任何责任。因甲方原因半成品在乙方仓库储存超过一个月,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占库费1元/kg。 五、 加工费支付方式及日期:乙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连同合格的半成品送至甲方,甲方按发票金额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加工款。付款期限为一周。 六、 运输方式:甲乙双方对半成品的质量无异议后,乙方负责将合格的半成品运送到甲方工厂内,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运输过程中包装物完好无损,确保产品质量。如运输过程中包装物损坏,由此造成的质量及数量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 七、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八、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 本合同自甲方完成备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执行期满,如不再续签,将自动作废。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十一、 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 附件:委托品种的法定及内控药品标准、工艺规程、药品注册证、出粉量及生产周期表 甲方(章):长 乙方(章): 地址: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