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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标与ISO标准PK时
众所周知,中国的国行标与ISO 及FDA的标准并不完全等同,如果既要在国内销售、又要出口,难道我要将销售国跟产品相关的所有标准都要执行一遍,这样未免太劳民伤财了。 其实我也觉得是,太劳民伤财了,道理上,要在哪国销售,必须要符合哪国的标准。但是有些工作从合理性来讲,确实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从合规性来讲,好像又是有必要的。比如我国现行辐照灭菌标准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等同转化的是ISO 11137-1:2006,而ISO现行的是ISO 11137-1:2015。纵观国内现在第三方灭菌机构,不管是环氧乙烷灭菌还是辐照灭菌,“有追求”的企业除了ISO 13485的体系认证外,均会进行ISO 11135、ISO 11137的认证。所以在出具灭菌确认报告的时候,依据大概率会写ISO标准,那么问题来了,国内老师在审核的时候发现该企业未执行强制性国标,因为国标等同转化的是非现行版的ISO标准。 筱沐的看法:如果说国标是等同转化的ISO标准或者其他的国际标准,企业如果遵循了现行的ISO或者其他国际标准,我觉得可以不必纠结国行标的问题,因为我国的很多标准是落后于国际的,标准能更新,肯定是原标准有不合理或者有待完善的地方,我们为什么要教条的纠结要符合强制性国标或者行标的问题呢,国家不是提倡企业提前实施“新”标准么,比如我们的国标GBT 1962.1-2015 注射器、注射针及其他医疗器械6%(鲁尔)圆锥接头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等同转化的是ISO 594-1:1986,我清楚的记得这个事件当年困扰了我好一阵,国内现行居然转化的是1986年的ISO标准,我查找了好一阵,原来国际上ISO 594-1标准早都作废了,取而代之的是ISO 80369-7:2021。再者,无菌包装密封性检测依据的行标为YY/T 0681.4(对应的ASTM标准为ASTM F 1929),行标已更新为21版,2022年4月执行,最明显的变化为“时间发生变化”----“原来是5S到20S,现在是每边不超过5秒”。修改理由据说是ASTM方法制定委员会经过很多实验室的比对试验,发现如果封边存在50um及以上的泄露,2-3秒就可以观察到,原来规定时间过长,容易有假阳性发生。 综上所述(插播一条,我儿子现在学会了综上所述,现在经常性的表达综上所述,不知道是学我的还是老师教的),大家是否同意我的看法呢。既然等同转化的国际标准更新了,如果国标还未更新,企业又同时在国内外销售,执行现行的国际标准就可以了,因为标准能更新肯定是原来有其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没必要既要又要。况且有些“执行”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比如灭菌确认,比如自己不能实施的一些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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