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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各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增加了“防止污染”的要求(应按设定的规程,定期检查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强调生产前:①确保现场无遗留产品(产品文件)/本批无关物料;②设备已清洁待用;③检查有记录;④核对物料/中间品名称、代码、批号、标识。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部分一致,但比欧盟GMP要求增加了“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内容(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或文件)。 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过程控制:中间控制+环境监测(必要时)+及时记录。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应进行必要的中间控制和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