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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注:征求意见稿第141条为“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产品回收的规定。产品回收应该的程序是:先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再决定(即预先批准)是否回收。 欧盟GMP规定相关的规定是这样的: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的合格产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包括可能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解读:本条是关于重新加工/返工的规定。限定了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在欧盟制剂基本上也不允许返工);不合格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这明确了返工处理条件,即返工不得影响质量、要符合标准、按SOP操作、经风险评估。 以下是ICH Q7 中对“返工”和“重新加工”给出的定义: 返工(Reprocessing)是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返回工艺过程,重复已规定的生产工艺中的某一结晶处理步骤或其他恰当的物料或化学处理步骤(如蒸馏、过滤、层析、磨粉)。中间控制测试表明某一工艺步骤未完成而继续该工艺步骤,这被认为是正常工艺的一部分,而不是返工。 重新加工(Reworking)是将不符合标准呀规格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用一个或多个不同于已制订的生产工艺步骤进行处理以使质量符合要求(如用不同溶剂进行再结晶)。 参见ICH Q7 14.20、14.21、14.22、14.30、14.31、14.32、 欧盟GMP规定:不合格产品的返工应属例外。只有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规程对相关风险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有相应记录。 回收与返工的区别为:“回收:符合质量标准,相同工艺再制;返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相同工艺再制;重新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同工艺再制” 。 “制剂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制剂成品”是指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前者包含后者。“重新加工”是指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返工”是指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 制剂不允许进行重新加工,我想是因为重新加工是采用的新方法,这个是工艺变了,所有没得商量.但回收及返工操作工艺本身并没有变化.是允许的,但需要评估及控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解读:本条是关于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检验和稳定性考察的规定。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为“非正常生产的成品”, 放行出厂有风险,需谨慎。质管部应考虑增项检验和增加稳定性考察。 欧盟GMP规定:对返工处理后或回收合并的成品,质量控制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 ICH Q7 8.17:对要返工或重新加工的物料应当有恰当的控制,以防未经批准而使用。 在我们目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完全避免返工和重新加工几乎是不可能的。 产品进行返工和重新加工带来的质量风险是不同的。返工工艺通过了事前的工艺验证,重新加工工艺则不然。因此,返工受控制的程度要大于重新加工受控制的程度,重新加工的产品质量风险大于返工的风险。再者,即使返工产品按照的是原工艺路线,也和正常产品一次性通过工艺路线存在差别,质量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企业在制订此类GMP文件的时候,应该充分关注具体产品的质量特性,具体产品经历的加工过程的特点,必要的时候按照风险对企业内部进行的返工和重新加工进行分级,每级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返工和重新加工,尤其是重新加工应当由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方案进行评估,有必要时还要进行详尽的同步验证、回顾性验证和再验证,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返工和重新加工规程。 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经历了返工和重新加工的产品应该有针对性的增加检验项目,格外关注杂质和稳定性的情况。此外,必要的时候对问题批次前后批次的质量状况也应该予以调查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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