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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5-8 08:26 编辑
综观新版GMP条款,出现频率最大的词汇,不是厂房、设备和物料,也不是人员、文件和验证,而是带有不确定性和建议性的“应当”。 面对这个词,有些人犹豫和疑惑:为什么没有用“必须”?究竟是该不该遵照着做?有些人不以为然和不在意:反正不是必须,可做,也可不做。 我依稀记得自已曾在国外哪个文件中看到过对“should”一词的批注。依此,谈一下自已对“应当”的看法。 在新版GMP及其所有的附录中,通过“应当”一词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来帮助制药企业确认如何做才能达到GMP的要求。 如果遵循它,你肯定会得到药监部门认可,会认定你的企业已经达到了GMP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折不扣的按照“应当”在做事情,那么你就一定会被GMP检查员接受,一定能够通过GMP认证,以及各种日常检查。 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达到GMP的原则性要求不会仅有一种途径、措施和方法。 “应当”只是提供了一种建议,并不是说不遵循它就不符合GMP,如果有其他替代的方法,也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做。 但是,如果你做了和GMP提及的“应该”有相同效果(甚至优于),但行为措施不一致的事情,那你就必须向GMP检查员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你的所作所为也是科学的、合理的和有效的,若能说服检查员,则也可认为是符合GMP的。这时,强有力的科学证据和证明,以及检查员的判断能力、学识和态度就成为了“成败”的关键…… “应当”一词在GMP中大量的应用,就法规制定者的本意而言,应该是想打破制药行业循规蹈矩的陋习,拓展制药工作者的创造性思维,鼓励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GMP检查员水平的层次不齐,又致使基层工作者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缘于千百年“遗传”给国人的意识—“权”总是大于“法”,“官”总是大于“理”。即使制药技术人员有什么好的创意,也会因太多的顾虑而不敢真正的实施。 另外,虽然新版GMP条款要求已等同或接近国外先进水平,很有“新意”,但我个人的感受是,中国的GMP越搞越呆板,越搞越形式化,越来越教条主义了。 许多重复而对药品质量影响不大的工作,耗费了我们这些基层工作者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使我们无法把主要精力用于生产工艺的改进,工艺参数的优化等等这些最基础、最重要的,最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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