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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疑惑愚公老师的一个观点:质量受权人必须有从事过质量检验的工作经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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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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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收到蒲公英的微信,有一个关于愚公老师整理的GMP各章节注意事项,其中有一条:质量受权人必须有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不能用培训替代。
对于此观点,我有些疑惑,还望愚公老师指点,听听各位蒲友的意见
1、哪里规定的必须有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
2、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有时间要求吗?比如我工作三个月,刚过试用期可以不?
3、为啥不能用培训替代?从事检验工作的过程不算培训的一种吗?
希望愚公老师能够给予明示,以及其他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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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这一点提出是正确的:
  25条:质量受权人资质要求的明确,必须要有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培训是不能代替操作的,实际操作和培训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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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看看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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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容讨论,条款写的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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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放行人要有全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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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上明确了。
因为牵扯到产品放行,各指标项目的检验,如果没从事过这项工作,没有相关经验(工作个一年半载只能是一知半解),遇到异常,很难把握的清。盲目放行易造成产品事故,从严处理易造成钱财浪费。
个人感觉,基于这种原因,QP必须有实验室的工作经验。从我司工作来看,这个真的是很有必要的.........
肯定还有其它方面的考虑和原因的,高人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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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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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9-4 08: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前看看书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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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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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版GMP上已经写得很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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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4 08: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和太阳神的观点还是差异很大的。一个欧盟的技术审核评价人员,变成了行政管理批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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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仔细研读一下法规。不过实际执行中肯定存在以培训替代实践经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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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8: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作为质量受权人肯定是要懂生产也懂检验的,所以要求质量受权人有生产及检验的工作经验并不过分吧,应该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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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为大,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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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必须的,条款明确规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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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9: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写的很明了,所以都是这样要求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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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9: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写很清楚,不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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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4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培训和实际操作可是截然不同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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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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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3-9-4 08:46
龙和太阳神的观点还是差异很大的。一个欧盟的技术审核评价人员,变成了行政管理批准人员。

龙族从异族学来的任何东西都要带上龙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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