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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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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曝光台] 我的帖子意外的火了,不知道该不该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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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高兴呢   难道想为CFDA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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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纠结了,听从自己内心的情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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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第一,不错!
不过千万别羡慕销售人员,他们没有办法,他们的底薪一般比生产工人的工资都低,至于高回报那是拿智慧和健康在拼命!
楼主请理解一线销售人员,他们其实很苦很累,一般人一天只要上8小时就可以,可他们有时可能24小时没有休息!
别问我怎么知道,因为我就是其中一员,我亲身经历,我们这些销售人员几乎没有什么休假与不休假,只要一个电话或一句话就得随时出发,而且是无条件的!
这可能就是表面风光,内心无比、、、
楼主,活着当下社会,没有一人敢说自己是如何轻松、如果容易获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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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刹那的诱惑 发表于 2013-9-12 09:39
丁香园版主 对 我们论坛的关注,貌似比蒲公英的好多版主还要高啊

这是什么现象?@湖南卫士

这冇么子问题,正常。
正如我台的领导一直在关注很多友台一样,像荔枝台,梦之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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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刹那的诱惑 发表于 2013-9-12 09:39
丁香园版主 对 我们论坛的关注,貌似比蒲公英的好多版主还要高啊

这是什么现象?@湖南卫士

某园基本上也没什么东西有吸引力了,他们的版主也就能从蒲公英来转帖子了。@巴西木 @追风者 @咕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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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仲夏秋夜云 发表于 2013-9-12 09:27
额……我问一下,你是自己发到蒲公英的?还是来申诉有人未得授权恶意转载的?

转发501个时,他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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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12 0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说明大家都非常关注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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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09: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伯虎 发表于 2013-9-12 09:27
意外的拿到了一个火贴,我唐伯虎会不会因此而得名啊

你惨了,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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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12 09: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和非法敛财现象比较突出。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组织性特征明显。

而近日,全国公安机关在各地侦破的多起网络谣言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的案例,与《解释》的具体内容相衔接。随着警方对系列网络案件侦查的终结,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定罪边界亟须厘清,以便于检察院和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刑法定和罪当其罚。

《解释》共计有十条,罪名涉及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并对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予以了界定。

《第一财经日报》梳理了12个关键词,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通报情况对《解释》予以解读。

关键词一:诽谤

对于诽谤和诽谤罪的构成,成为本《解释》的重点。《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将诽谤的构成进行了量化,构成诽谤的形式有三种: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关键词二:诽谤入罪

在构成诽谤的基础上,达到了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近期广大网民高度关注的问题。《解释》以“情节严重”作为诽谤入罪的标准。

所谓“情节严重”包括以下4种情况: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关键词三:支持网络反腐

符合诽谤的一般结果或者形式要件,但不构成诽谤罪情况有两种:

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最近有传言称,打击网络谣言等行动是一种“报复”,是对近日多起“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事件的“打压”。对此,孙军工做了正面回应,他表示: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反腐倡廉,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四:诽谤罪公诉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即自诉的案件。在何种情形下,公安和检察机关才可以主动介入,成为当前各地司法机关亟须明确的问题。一旦界限不清,即有可能改变刑法对诽谤罪的立法本意。

《解释》列举七种公诉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关键词五:寻衅滋事

根据《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六:敲诈勒索

根据《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孙军工表示,敲诈勒索罪有两种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关键词七:非法经营

所谓非法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如何入罪?《解释》以营利或者非法所得的额度予以界定。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八:有偿发不明知假帖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但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是否构成犯罪呢?《解释》规定,上述情况不构成犯罪,除非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

关键词九:有偿删假帖

有偿发假帖可能构成犯罪,而删帖呢?《解释》规定,只要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经营和营利收入达到规定数额,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均构成犯罪。

关键词十:有偿删真帖

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解释》认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关键词十一:单位犯罪



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有组织进行的,《解释》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关键词十二:共同犯罪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共同犯罪中,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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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12 09: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怒云 发表于 2013-9-12 09:50
转发501个时,他就惨了。

判定限度是500,而不是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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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你:唐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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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理解有什么好兴奋的。

首先这个报道的内容本来就是对《焦点访谈》的一个文字报道,已经属于二次“新闻”了,其次楼主的帖子只是转帖,非原创。就算帖子火了,能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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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9-12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3-9-12 09:53
经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 ...

将来这个法律失效或者宣布为违背宪法,你去转是不是也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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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12 10: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 发表于 2013-9-12 10:03
将来这个法律失效或者宣布为违背宪法,你去转是不是也犯法了?

是的,你评论本身也存在风险哦。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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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3-9-12 09:54
判定限度是500,而不是501

呵呵, 规定我没仔细听,是超过500个,还是50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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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3-9-12 10:34
是的,你评论本身也存在风险哦。哈哈哈哈

以后我只看,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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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不能确定真实性,500次,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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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火了就行,但是要上报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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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12 11: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城/怒云 发表于 2013-9-12 10:35
呵呵, 规定我没仔细听,是超过500个,还是500及以上。

你对。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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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2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的乌鸦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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