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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头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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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968] 【原创】到底谁“偷”改了桂龙的药品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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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3 08: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7-22 20:46
不看图谱看疗效

期待东风压过西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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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12: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中药的真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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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3 13: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套用一句话——领导犯错,员工服药——来讲,好像都能想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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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3 13: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标准,谁敢保证你做出的中药合格且成本低?我觉得好多 都已经是十几二十年前的做法,别说你按那个做,现在的设备 已经不允许你完全按照那个工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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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3 2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futang 于 2015-7-23 21:10 编辑

老大,我一直旁观了好多天,今天也出来说几句我的理解。但无论如何,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我的观点仅仅是我自己的理解,所以都是建立在猜测和假设的基础上。我相信安徽药监局不会胡乱下结论的,但我们只能从媒体的报道中看到的那么三言两语去猜测。
一、关于药品管理法里的这句话的理解:
“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真正的断句应该是这样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这里的问题是连词“和”、定于词“的”的范围;即国家药品标准是一个单独的项目,还是生产工艺的定语?我认为“国家药品标准”不是“生产工艺”的定语。如果写成两句话应该是这样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生产;药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这是法规的语言不严谨导致的理解歧义,不是说药品标准里也规定了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仅仅是规定了药品应该达到的质量属性标准,即使标准里有制备工艺的描述,也仅仅是参考。前一句话说明生产出来的药品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如果药品管理法能把那句话分开两句话写,或者这么写“药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生产”就不会有你说的那种理解了,因为本来就不存在国家药品标准所规定的生产工艺,所以也不存在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工艺那一说。
还有,“药典”和“注册标准”都是国家标准。当这两个标准不一致时,药典是最低标准,企业应该执行药典和注册标准中相对较高的那一个。可以从每一次新版药典执行的通告里看出来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
二、具体到桂龙咳喘宁的工艺:
再次重申,我以下的观点建立在猜测和假设的基础上。
看名字“桂龙咳喘宁”,可以说这个品种可能是“桂龙药业”的独家或者专有品种,最起码也是桂龙最早开发上市的。就像“云南白药”一样。当然也有可能有其他企业仿制。无论如何,这个品种肯定很老,过去的批准工艺可能就是药典上写的那样,而且桂龙每次再注册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更改,上报给药监局的也是那个药典上的工艺。“桂龙药业”作为“桂龙咳喘宁”的原研厂家,药典委员会在最初将这个品种增加到药典中的时候,肯定征求过“桂龙药业”的意见,甚至最初药典的标准有可能就是“桂龙药业”自己的标准和方法。
基于上一段我的假设。我们分析一下桂龙药业的行为:
1、桂龙药业说他们做过研究,不影响产品质量。他说的这个质量,是指检测出来的质量指标呢?还是质量所代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呢?这个工艺是否属于可能影响疗效和安全性的重大工艺变更呢?只要是影响质量的制备工艺变更就应该报药监部门,由他们判断。首先要说改变的性质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程度,然后证明改变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没有负面影响。那如果说自己判断错了,你认为属于微小变更的,而国家认为是重大变更,那你自己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买单。国家已经发布指南了,中药我没有研究过,化学药品写的很清楚,变更制剂生产工艺都指哪些,哪些属于只要经过试验证明不影响产品质量即可,哪些被认为是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必须额外证明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即需要做BE或者临床试验)的。
2、对于是否属于“偷改”。站在法规的角度上,应该上报的变更没有上报备案或批准,监管者不知道,就是“偷改”或者“擅自改”。你把改过的没有被批准的工艺明目张胆地写到SOP,只能是给监管者留下你的犯错证据而已。
3、我们业内人士应该都知道,什么算是制备/生产工艺变更。在设计空间内的改变不是工艺变更;偶尔的或者无意的超出了设计空间,那是偏差,应该调查;如果有意的永久的改变了设计空间,那就是工艺变更。桂龙药业都把改变写到了SOP里,你能说他是偶尔的还是无意的?
三、关于大家说的中药生产企业普遍存在改变工艺的现实:
首先,我不做中药,不知道这个现实是不是存在。
其次,即使存在,不等于桂龙药业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可以不被查处的。别人没有被查到,不等于以后不会被查到。既然自己被查到了,那就是自己倒霉,被当成了反面典型/榜样,成了教育别人的教材。还是那个道理,执法部门不可能把所有的违法者全部抓到,只要通过对抓到的违法者的惩处,达到了减少违法的目的就可以了;谁被抓到谁倒霉,所以这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后,没有人敢于冒险去违法的原理。
再次,国家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告诉那些还在偷偷摸摸改工艺的那些人,从现在开始老老实实上报真实有效的工艺还来得及。也就是说犯错了改正了还是好同志;知错不改顽固到底的结果就是桂龙的下场,今天不是,早晚会是。

点评

老老实实上报真实有效的工艺,做工艺变更,批下来要好几年,你还活不活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3 21:19
你说的很有道理,没有任何人说桂龙药业程序上是对的,他应该报备,不报备,本身就错了,错在变更程序,而不错在工艺本身。 大家都在病垢工艺变更的难度,而不是说不应该做工艺变更和报备,只是抱怨太难了,国家要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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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7-23 2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lfutang 发表于 2015-7-23 20:38
老大,我一直旁观了好多天,今天也出来说几句我的理解。但无论如何,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我的观点 ...

你说的很有道理,没有任何人说桂龙药业程序上是对的,他应该报备,不报备,本身就错了,错在变更程序,而不错在工艺本身。
大家都在病垢工艺变更的难度,而不是说不应该做工艺变更和报备,只是抱怨太难了,国家要支持有利于质量提高和先进工艺的变更。
既然是独家品种,那么,缺陷项并没有提桂龙的注册工艺是什么,而是一味的说没按照药典标准生产,我觉得药典标准本身太低了吧,所以,我也不知道桂龙的注册工艺到底是什么。
药典,有时候会闭门造车的,大家很多时候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不去指正。
所以,一个劲儿的强调桂龙“偷”改工艺,本身记者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虽然桂龙做的程序上有瑕疵。
哈哈,讨论一下,大家更清楚应该如何监管,而不是简单粗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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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7-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lfutang 发表于 2015-7-23 20:38
老大,我一直旁观了好多天,今天也出来说几句我的理解。但无论如何,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我的观点 ...

老老实实上报真实有效的工艺,做工艺变更,批下来要好几年,你还活不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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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3 21: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futang 于 2015-7-23 21:49 编辑
石头968 发表于 2015-7-23 21:19
老老实实上报真实有效的工艺,做工艺变更,批下来要好几年,你还活不活啊


其实现在国家的监管思路就是逼你去报。现在药审中心有力量了,据说招了好多人。还据说现在在排队的很多注册的产品,他们对那些明显不符合科学性的就快刀斩乱麻了。比如注册用的稳定性试验批量太小而拟大生产批量又比较大的那些。以前他们审评资源不够的时候,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点评

我说过一句话:基于风险的审批速度,但愿我们都不会久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2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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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2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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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7-23 23: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lfutang 发表于 2015-7-23 21:48
其实现在国家的监管思路就是逼你去报。现在药审中心有力量了,据说招了好多人。还据说现在在排队的很多 ...

我说过一句话:基于风险的审批速度,但愿我们都不会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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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5 15: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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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7-26 1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jin7309 发表于 2015-7-17 14:13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安监的不管注册的,做标准的不管执行的,审批的不管技术进步的,可是企业每一步都是经过 ...

说的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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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26 17: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头前辈的思辨让我大开眼界,我需要加倍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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