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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433240751 于 2016-3-4 14:31 编辑
确认和验证第九章: 第五十条 对设施、设备和工艺,包括清洁方法应当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它们持续保持验证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十二条 应当采用质量风险管理方法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验证、法规符合性、校准、维护和其他系统的潜在影响,必要时,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第五十三条 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采用对设施、设备和工艺等的回顾审核,来满足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要求。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从以上几条来看,对再确认和再验证并没有特别强调,也并非所有确认和验证都需要进行再确认和再验证,这一点需要为起草人和国家局点个赞!我们以前规定关键设施、设备再验证周期为1年,非关键为2年,工艺验证每2年1次,只有检验方法验证不需要定期再验证,在这只是书面意义上的再验证上耗费了大量人、物力。 但是问题来了:50条,对设施、设备和工艺,包括清洁方法进行定期评估怎么评估啊,用什么方法评估啊?也是质量风险管理方法吗?要做到哪种程度呢?是逐一评估还是按剂型、车间评估?跟再验证和再确认区别又在哪里呢?怎样判断它们持续保持了验证状态呢? 从51条看来,只有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这个定期需要在文件中规定还是经过风险评估确定? 53条所指回顾审核是不是物料、系统、产品的年度回顾呢? 请各位专家答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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