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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系列7: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第三章 机构于人员/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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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4 14: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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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自《2010版GMP疑难问题解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与,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问题15: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吗?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吗?
答: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不能兼任,不建议企业负责人兼任质量受权人。最好分设,形成合理的质量管理结构。
问题16:2010年版GMP中赋予QA的职责和权力不小,作用很大,但为什么未对QA的具体资质、学历、实践经验等作要求?
答:没有法定的要求不代表没有要求,应当由企业自行确定任职标准。主要确认其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
点评:常见的做法是将不同岗位的任职资质及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在培训体系中针对QA岗位的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以及培训周期,QA上岗前应完成培训,经过相应的考核,取得由企业授予的上岗资质。
问题17:2010年版GMP“机构与人员”中仅规定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资质,而没有对OA/QC经理和生产车间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人员资质做硬性规定,只是以“适当资质”笼统说明,这些人员的资质对保证产品质量也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请问车间主任没有学历、没有职称,只有多年生产工作经验能符合GMP要求吗?
答:QA/QC经理和生产车间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人员资质要求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岗位的性质来确定对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培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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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4 14: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3612040 于 2016-6-4 14:07 编辑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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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6-4 14: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283612040 发表于 2016-6-4 14:05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与????

我认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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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4 15: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管理、技术人员分开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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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6-4 15: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与质资为什么要GMP规定呢,企业这个决策能力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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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6-4 15: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QA,QC人员不管什么质资,能力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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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6-4 17: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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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3: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书我有电子版,需要的可以给我发邮件!immed@imme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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